以案说法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23-12-27 【转载】
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邹某未提交证据,仅口头陈述,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邹某诉讼请求。
原告邹某诉称,2016年2月27日,被告吴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邹某借款2000元,当时未写借条,说次月15日发工资后归还。后来被告吴某逃跑走了,直到现在不回来,骗取原告邹某2000元整,到现在电话打不通。因被告吴某不按约定还款,原告邹某便打电话和亲自上门向被告吴某催取要求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吴某均以无钱为由拖欠不还。
庭审中,原告邹某以被告吴某未立下借条为由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吴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原告邹某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邹某要求被告吴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黄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