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谁来担责?
近年来,发生在培训机构内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谁该对此承担责任呢?近日,晋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早教中心”,原告孙某(6岁)付费在该早教中心接受培训。2021年9月孙某在该中心培训过程中摔倒致右臂受伤。当日送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踝上骨折、右上臂正中神经损伤。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产生争议,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认为被告作为提供教育课程培训的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但其却在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项目活动时仅安排一名教员在场,该严重疏失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在课程中摔倒受伤,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本案受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系原告本身以及其法定监护人存在疏忽,原告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责任,应考量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法定监护人疏忽大意及被告已经尽到的管理职责等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委托教育机构监护时间内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不听从老师教育、其已在教育场所粘贴警示标语及原告监护人未履行看护义务存在过失等为由主张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之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该起事故引起的全部损失。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家庭中父母与子女间的监护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父母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使其免受外界侵害。而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智力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在暂时脱离法定监护人管理和保护的时候,应设立特别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