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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时间:2024-01-13 【转载】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一子。现原告杨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想要离婚,但被告张某不同意。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杨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声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与其吵架,同时对家庭不闻不问,对小孩不够关心。被告张某则称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并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愿意多抽时间照顾小孩,维护好家庭关系。
经审理,法官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二人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组成家庭,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婚生子年纪尚幼,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呵护子女身心健康角度考虑,夫妻双方都应竭力维护完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生活中应当互相理解、互相扶助、互相包容,加强沟通与交流,修复婚姻关系中出现的裂痕。原告杨某诉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杨某主张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