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这个唯一股东,该不该担责?

时间:2024-03-04  【转载】

  和公司唯一股东谈妥后,他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未曾料想,公司久拖货款未付。为了追回欠款,他把公司和唯一股东告到了法院,请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辉煌公司欲购买一批监控硬盘,遂由100%持股的唯一股东张甲联系涂乙,在商定硬盘种类、价格、数量等后,涂乙分两次向辉煌公司提供40块监控硬盘。收货后,张甲分两次向涂乙微信转款,并发了一张照片,内容为“今欠涂乙硬盘货款13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支付完毕”,加盖了辉煌公司印章。

    2023年7月7日,张甲又向涂乙发了一张照片,内容为“我公司欠涂乙11000元,于本月12号内支付”,并加盖了辉煌公司印章。因辉煌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涂乙起诉到九龙坡法院,请求辉煌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公司唯一股东张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判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举示的货物清单、付款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辉煌公司供应监控硬盘。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张甲系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能代表辉煌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应系向辉煌公司供货。辉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甲是公司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张甲未提交证据证明辉煌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应对辉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辉煌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张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本案中,张甲作为辉煌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洽谈商务合作,并且通过微信方式代公司向涂乙支付款项,已经产生了明显的财产混同行为,涂乙基于此要求张甲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那么,控股股东如何依法避免因财产混同而担责呢?若想使公司经营更加规范,公司高层应保留完善的内部账册,平时生产经营时尽量通过对公账户转账,使财务账目看起来更加清晰,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面对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控股股东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账册材料以及会计报表,以期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九龙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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