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贷款逾期后频繁收到催债电话短信,这种催收合法吗?

时间:2024-03-04  【转载】

债务人贷款逾期后,无论是贷款平台还是第三方催收机构,他们基于贷款合同有权利对贷款逾期的债务人进行电话或者短信催收,但是这种催收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呢?近日,渝北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该案反映出现在的贷款平台以及第三方催收机构存在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过度催收的现象,贷款平台是否应当担责呢?


2023年4月22日,原告与贷款平台签订《贷款合同》,向贷款平台贷款50 000元。该合同第6.3条约定:乙方贷款逾期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上门沟通、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催收,同时甲方亦有权委托合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双方签署的《个人贷款申请及征信、信息授权协议》第4.3.5条约定,本公司不会与本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个人信息,但外包服务类授权合作伙伴除外。当您成功申请了本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时,本公司因客服、催收的业务安排需要委托该类授权合作伙伴提供相关外包服务的,为便于该类授权合作伙伴履行外包服务合同之目的,本公司需向其共享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卡号、邮箱地址、信贷信息、逾期信息等该类授权合作伙伴开展外包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前述合同签订后,贷款平台向原告发放贷款50 000元,还款日为每月26日。


2023年7月26日,原告未按期还款。2023年7月27日至29日,贷款平台拨打原告电话17次,发送短信14次,通过短信平台发送信息18次,要求原告还款。原告于2023年7月29日还款。随后,贷款平台停止了电话、短信催收。


原告认为,贷款平台每日多次更换电话号码、多人拨打电话以及短信等方式骚扰原告,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与工作。贷款平台把原告信息泄露于其他多人,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严重侵扰他人生活安宁,遂请求判令贷款平台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 000元。


贷款平台则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第6.3条以及《个人贷款申请及征信、信息授权协议》第4.3.5条之约定,贷款平台在原告逾期还款时对其进行催收或在原告授权范围内将其有关信息提供给贷款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系贷款平台作为出借人所享有的法定及约定权利。原告作为债务人按时足额还贷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在原告未履行前述义务时,即使贷款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催收,也是为实现自身合法债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非出于侵权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渝北法院经审理查明,贷款平台在原告约定还款日(2023年7月26日)未还款的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2023年7月29日)的3天内,拨打原告电话17次、发送信息32条进行催收,构成过度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给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基于贷款平台过度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是原告贷款违约在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大的事实,经法官组织调解后,贷款平台明确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双方达成庭后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在贷款人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下,贷款平台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使用贷款人的电话进行催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比如进行电话、短信“轰炸”,随意曝光贷款人个人通讯录,对其亲属、朋友、家人进行骚扰,这都是过度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轻者侵权,重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贷款平台应该规范自身催债行为,避免因为行为不当侵害贷款人权利,让合法变非法。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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