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定制橱柜被“偷梁换柱” 法院:退一赔三
签协议时写明使用的板材是某品牌的,但安装期间却发现“货不对板”。装修新房的郑某投诉要求“退一赔三”,商家则称他们之间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退一赔三”规则,郑某随即起诉。
该案例中,“退一赔三”的诉求,法院能支持吗?
2022年8月,郑某因装修新房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了全屋定制协议,由某建材经营部为其新房定制橱柜、衣柜、背景柜、电视柜等,双方同时明确了板材品牌。
之后,郑某陆续向某建材经营部转账20000元预付款。然而,安装期间,郑某发现,涉案商品并非原指定品牌,双方发生争议。
郑某严重怀疑涉案商品质量有问题,与某建材经营部讨要说法无果,遂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未果,又起诉到衢州智造新城法院,要求与某建材经营部解除所涉合同关系,并要求“退一赔三”。
某建材经营部坚称,其所使用的其他品牌板材质量与原定品牌质量差不多,不影响使用,而且该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郑某可以要求更换或重做,但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退一赔三”规则。
某建材经营部为郑某安装的橱柜品牌是否为其原指定的品牌?经郑某申请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涉案板材的芯板与原定样板差异较大,不能认定为原定板材。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某建材经营部作为定制橱柜的经营者,对板材具有高于常人的专业知识,但其在获取订单、交付成果乃至本案成诉后的过程中,均未能如实披露并告知消费者郑某相应的定制板材品牌,反而一再否认和隐瞒,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于郑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20000元,并由某建材经营部赔偿已付货款3倍赔偿额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退一”指的是经营者向消费者退款、消费者向经营者退货,“赔三”指的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交易价款3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对于消费欺诈,2015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详细列举了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21种情形构成欺诈。
来源:浙江法治报 作者: 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姚晴佩 蒋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