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到检察院的案子又返回去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4-06-09 【转载】
人民法院有权将案件退还至检察机关审判环节。
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符合相应规定的退回条件,便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审理中的案件退还给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审理完毕后,将犯罪分子送返检察机关重审的刑事案件,主要出于以下三种情况考量:
第一,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尚存在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撑控诉罪行,因此,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并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指控的罪名与诉讼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完全对应的情况,因此,法庭要求检察机关增设新的罪名并重审此案;
第三,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因故申请休息陪审团或法官裁决是否同意休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