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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16 日,东莞厚街律师原告陈某江因 “突发胸痛 1 天” 入住被告 X 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术后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 - 巴利综合症。12 月 8 日行二重滤过治疗,12 月 9 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经紧急胸外按压抢救。
2018 年 2 月 1 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出院诊断为:格林 - 巴利综合症四肢运动功能障碍、主动脉夹层支架术后、高血压病 3 级很高危组。
被告 X 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医学诊疗规范、未完善相关检查、用药错误等一系列过错。
在原告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未及时关注病情变化和未尽充分告知义务。
该过错与原告出现格林 - 巴利综合症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给患者造成了巨大创伤和精神痛苦。
对患者陈某江疾病诊断正确,治疗方案符合病情,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原则、医疗规范。
患者目前格林巴利综合症引起的损害后果不是被告 X 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
鉴定意见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被告 X 医院显失公平,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据此判决被告 X 医院应承担同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被告 X 医院对陈某江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陈某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陈某江目前遗留四肢瘫程度构成一级伤残。
陈某江目前情况所需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伤残评定前一日。
陈某江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参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意见,酌定被告 X 医院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 906,014.48 元。
因被告 X 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以上共计 936,014.48 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 X 大学 X 医学院附属 X 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936,014.48 元。
此案例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若存在过错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提醒医疗机构要重视医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诊断、治疗、用药、病情观察及告知义务等,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让患者及家属知晓,厚街律师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等,以明确责任和获取合理赔偿。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