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东莞厚街律师张某某是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职工。2017 年 3 月 31 日,张某某在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时受伤。
2018 年 10 月 12 日,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9 年 1 月 10 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捌级。张某某因伤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 7 天、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34 天。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支付张某某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的医疗费,张某某在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 18823.42 元。
双方争议:
张某某多次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0 年 7 月 2 日解除,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款项合计 402753.82 元,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20 年 7 月 24 日,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224216.6 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并确认张某某与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解除。
张某某不服裁决书,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0 年 7 月 2 日解除,判令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款项合计 365947.4 元,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解除与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019 年 4 月 27 日视为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到张某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故双方之间的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解除。张某某主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 2020 年 7 月 2 日解除,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某某作为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在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伤残捌级后,应当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法院判决确认张某某与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解除;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 243040.02 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张某某对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与张某某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张某某受雇佣于公司发包的工程承包方刘某某,工资由刘某某发放,工作过程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且公司按工时计算工资,不出工则无工资,符合雇佣临时用工特征,所以张某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希望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某最终获得了 243040.02 元的工伤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张某某的实际情况计算得出的,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 3。
厚街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和项目会因地区、伤残等级、本人工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