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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等发布五宗证券犯罪典型案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编者按】202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证监会公布了5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件,涉及非法披露罪、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使用不明证券。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内幕交易犯罪、失信犯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等证券犯罪。该典型案例的发布,是证监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国务院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犯罪案件,向市场明确发出零容忍信号。 ,也是向市场揭露证券违法犯罪手段、普及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重要途径。
这批典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准入、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等法律手段,通过实际执法和司法行动,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成本。 。我们将依法严厉打击“关键少数”,对犯罪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一般财务人员,我们不会放过。二是辐射证券违法犯罪高发地区和关键环节,覆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公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等多元化主体。三是体现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打击的协同作用。四是兼顾法律解释和指导宣传的社会效果。
现转发给广大投资者和各类市场主体借鉴,共同推动形成守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系统。
马某田等人违法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
——依法严厉惩治财务造假、违法信息披露“一站式”犯罪行为,压紧“关键少数”和“把关人”责任
【关键词】
违法披露或者未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罪、特别代表人诉讼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马某田系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药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文某胜系康某药业原监事、总经理助理、投资证券部总监;另外10名被告分别为康某药业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被告人马某田意图通过提升康药业的市值来维持其中药行业“龙头企业”的地位,进而在招标、政府政策支持、贷款等方面获得优势。 2016年1月至2018年为半年来,马某田给康某田下达了20%的年度业绩增长目标,并伙同文某胜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行为。 ,并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收据夸大涨幅。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康某药业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共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41.13%和43.57%。分别于本期披露。 %和45.96%;虚增营业利润35.91亿元,分别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8%、23.7%和62.79%。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马某田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指使温某胜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向大股东康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累计行贿。决策且无需会计。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实业”)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康某药业股票、偿还康某实业及关联方融资本息、垫付质押物释放付款和收购溢价等的使用。上述情况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田指使文某胜等人以市值管理、维护康茅台药业股价为名,与深圳市中茅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茅台公司”)勾结。 )实际控制人陈某木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多次划转康某药业资金后,转移至马某田、温某胜等人实际控制的16个个人账户和2个大账户。股东账户以及陈某某等人通过中茅台公司设立的37个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账户相互配合,集合资金优势、股权优势和信息优势,不断买卖康某的药品。行业个股,影响康某药业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22日,上述账户群持有“康药业”流通股数量达到该股票实际流通股总数的30%以上;其中,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1月14日,连续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情况有20次,且有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7次。数量的50%以上。
此外,康药业、马田也涉嫌单位行贿,具体事实省略。
【行政侦查及刑事诉讼程序】
经广东证监局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康药业罚款60万元,对马田等人处1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马某田等六人作出禁止入市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经公安部指派,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完成侦查,将马某田等12人以涉嫌违法泄露、未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2021年10月27日,经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构成非法披露罪、未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马某田等12人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与此前起诉的康药业、马田受贿案合并审理。
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药业、马田犯单位行贿罪,马田、文某等12人犯非法披露或者不公开信息罪。重要信息的披露。其中,马某田、文某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康某田被判处罚款500万元,并数罪并罚。马某田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 20万元;文某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一审判决宣判后,马田、文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就康药业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特别代表诉讼。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马甜甜及21名董事承担赔偿责任245.9万元。公司当时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广东郑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5%至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针对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严重不负责任以及康药业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实等犯罪行为,证监会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侦查机关,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苏某生提起公诉,对杨某伟、张某丽以重大虚假陈述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典型含义】
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依法严厉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信息披露“一站式”犯罪行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 《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屡禁不止。部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但为了获取政策支持、增加融资额度等利益,捏造虚假财务信息向市场披露或者违规隐瞒应当披露的财务信息。披露周期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削弱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区分该行为发生在股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等不同时期,并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泄露罪和隐瞒重要信息罪,构成两种犯罪。数罪依法并处处罚。
2、切实发挥刑法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压实“关键少数”和“把关人”主体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少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 “看门人”。 “关键少数”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把关人”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办理涉及上市公司的证券犯罪案件,重点审查“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违法信息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坚持“一案两查”,对中介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运用新制度,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措施,并规定了“特别代表诉讼”新制度。本案是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接受50余名投资者委托,对康药业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经人民法院登记确认后,将对所有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 “默许参与、明示退出”的原则,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负担。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康药业机构策划舞弊、未勤勉尽责、存在疏忽的负责人员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员,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对5万以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赔偿既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显着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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