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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活动

时间:2024-10-14 22: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历史信息参考79篇期刊文章和1篇文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历史信息案例1引用1480篇文章

第三条 建设活动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历史信息案例 1 篇 引用 109 篇

第四条 国家支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能环保,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历史信息、2条地方法规、7名裁判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阻碍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历史资料回顾155篇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历史资料回顾65篇

第二章 建筑许可证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历史信息、11 条地方法规、1,433 名裁判、1 种期刊

第八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二)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应当满足施工要求;

(四)施工企业已确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财务安排、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历史信息 地方性法规 2 篇 引用 583 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撤销。历史资料回顾215篇

第十条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与法规。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发施工许可证。历史资料回顾24篇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暂停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情况。因故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期开工的,须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历史资料回顾7篇

第二节 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必要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历史信息 地方性法规 3 篇 引用 1190 篇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分为不同类型。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历史信息 地方法规 2020 年 10 条评论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历史信息 地方性法规 1 篇 被引用 599 篇

第三章 建设工程承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历史信息裁判391篇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承包、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商。

本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历史资料回顾39篇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包工程。历史资料回顾55篇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合同,费用协议必须符合招标法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历史资料回顾170篇

第二节:分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承包,不适宜招标承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历史资料回顾46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标准和方法等内容。评标的内容以及开标和评标方法。 、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和比标,在具有相应资格的投标人的基础上选定中标人。历史资料回顾32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历史资料回顾9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中标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历史信息案例 1 篇 被引用 807 篇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承包单位将招标承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历史资料回顾2篇

第二十四条 提倡实行建筑工程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分割分包。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作外包给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外包给工程总承包单位。给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历史资料回顾218篇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由工程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发包单位采购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也不得指定发包单位采购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商业。历史资料回顾32篇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冒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历史信息案例 1 篇 被引用 12297 篇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营业执照范围承包工程。历史资料回顾85篇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历史信息裁判5508篇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历史信息案例 2 篇 引用 5793 期刊 1 篇

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历史资料回顾21篇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历史信息 地方性法规 2 篇 引用 37 篇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予以改正。

工程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历史信息参考89种期刊和1篇文章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告知受监建企业。历史资料回顾2篇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监理范围内承办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单位不得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历史资料回顾35篇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义务,不检查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历史资料回顾46篇

第五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体系。历史资料回顾27篇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历史资料回顾13篇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历史资料回顾20篇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的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可能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历史信息案例 1 篇 引用 192 篇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信息,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资料回顾18篇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在施工现场。措施。历史资料回顾7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需要在规划批准范围外临时占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道、电力、邮电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或者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其他情形。历史资料回顾13篇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历史资料回顾17篇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历史资料回顾94篇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商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商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历史资料回顾266篇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历史资料回顾40篇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职工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劳动条件提出改进建议,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个人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历史资料回顾21篇

第四十八条 建筑企业应当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缴纳保险费。历史资料回顾89篇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发生变化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历史资料回顾60篇

第五十条 房屋拆迁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安全负责。历史资料回顾66篇

第五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历史资料回顾7篇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保障施工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修订。历史资料回顾199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历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拒绝。历史资料回顾26篇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历史资料回顾120篇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历史资料回顾40篇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历史资料回顾4篇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历史资料回顾463篇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历史资料回顾86篇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后,屋顶、墙壁不得存在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予以修复。历史信息裁判521篇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技术经济数据齐全,并签订工程保证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历史信息案例 4 篇 引用 17056 期刊 1 篇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木工程,以及电力管道、水管、采暖制冷系统工程等安装工程;保修期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保修范围和最短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历史资料回顾551篇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历史资料回顾51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历史信息 地方性法规 3 篇 引用 332 篇

第65条如果合同发行的单位将项目合同给没有相应资格的合同单位,或者通过拆除建筑项目并分包来违反本法律的规定,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并被罚款。

任何从事单位资格级别以外的项目的人都应被命令停止非法活动并被罚款。可以下令暂停纠正操作并降低资格水平;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撤销资格证书;任何非法收益均应被没收。

在没有获得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项目的人应被禁止和罚款;任何非法收益均应被没收。

如果通过欺骗获得资格证书,将撤销资格证书,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6篇文章被驳回104篇文章

第66条如果建设企业转移或借出其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人以企业的名义进行项目,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应没收其非法收益,并可能予以罚款。它可以命令暂停纠正行动并降低其资格水平;是的,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撤销了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合同项目造成的损失,使用企业名称的建筑企业和单位或个人应共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历史信息,5个地方法规,1个案件,843个裁判员

第67条如果合同单位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应没收其非法收益,并可能罚款。它可以被命令暂停纠正业务,并可以降低其资格水平;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被撤销。资格证书。

如果签约单位在上一段中规定了任何非法行为,则该单位应与分包合同项目或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非法分包项目所造成的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共同承担任何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5篇文章被驳回242篇文章

第68条:在项目授予和签订期间征求,接受或提供贿赂的任何人构成犯罪的犯罪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应分别罚款他,并应没收贿赂财产,直接负责的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应受到惩罚。人员将受到惩罚。

在项目合同期间支付贿赂的合同单位外,除了按照上一段的规定受到惩罚外,还命令暂停进行修正的操作,降低其资格级别或撤销其资格证书。历史信息本地法规1文章

第69条如果项目监督部门与建筑部门或建筑企业勾结以进行欺诈并降低项目质量,则应命令进行更正,罚款,降低资格级别或撤销资格证书;如果有任何非法收益,则应没收它们;如果造成损失,则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几项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项目监督部门转移其监督业务,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应没收其非法收益,可以命令暂停业务进行纠正,并可以降低其资格级别;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撤销资格证书。历史信息,3条地方法规,13名裁判

第70条违反本法律规定并执行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更的装饰项目的任何人,都应被命令进行更正并罚款;如果造成损失,他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1文章介绍了41篇文章

第71条如果建筑企业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并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的隐藏危险,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并可能被罚款;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命令暂停纠正行动,降低其资格级别或撤销其资格证书;这将构成犯罪。 ,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违反了规则,命令或迫使员工有危险的工作,从而造成严重的伤亡或其他严重的后果,则应根据法律对犯罪负责。历史信息,3个地方法规,4名裁判

第72条如果建设单位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并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企业违反建筑项目质量和安全标准并降低项目质量,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并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信息,3个地方法规,3名裁判

第73条如果建筑设计单元未根据建筑项目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并罚款;如果导致项目质量事故,则应下令暂停纠正操作,撤销其资格级别或撤销资格证书,没收并被罚款。如果造成损失,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1文章介绍了5篇文章

第74条如果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砍掉角落,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组件和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则应命令进行更正并罚款。 ;如果情况很严重,他们将被命令暂停进行纠正,降低资格水平或撤销资格证书;如果建筑项目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则将负责对造成的损失的返工,维修和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3篇文章涉及97篇文章

第75条如果建筑企业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或延迟保修义务的履行履行该法律的规定,则应命令进行纠正并可能被罚款,并应对诸如泄漏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并在保修期间屋顶和墙壁开裂。 ,承担赔偿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2文章卷入58篇文章

第76条的命令暂停纠正行动的行政处罚,降低资格级别并撤销根据本法律规定的资格证书,应由签发资格证书的当局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应由建筑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确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参考条款确定。

如果根据本法律的规定撤销了资格证书,则应由工业和商业管理部撤销业务许可证。历史信息本地法规2篇文章卷入了31篇文章

第77条如果违反本法律的规定,则签发了不符合相应资格级别的单位,将签发该级别的资格证书,其上级当局应命令其撤回已发行的资格证书,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行政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1文章

第78条如果政府及其附属部门的任何工作人员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并限制了合同发行的单位签订签约,以签约和签订指定合同单位的签约,则上级机构应命令校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信息评论1文章

第79条如果负责为建筑项目签发建筑许可的部门及其员工向不符合建筑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建筑许可项目以质量文件或被接受为合格项目,上级当局应命令更正并对负责人员施加行政制裁;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对刑事责任进行调查;如果造成损失,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历史信息本地法规1文章介绍了14篇文章

第80条如果建筑物因建筑物合理的服务寿命内的建筑项目质量不合格而损坏,则该人应有权要求负责人的赔偿。历史信息评论144文章

第8章补充规定

第81条本法律关于建筑许可,建筑企业资格审查,建筑项目外包,分包和禁止分包合同以及建筑项目监督,建筑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应适用于其他专业的建设活动建设项目。州议会应规定具体措施。历史信息评论18篇文章

第82条建筑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除非在监督和管理建筑活动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历史信息评论7篇文章

第83条由中央政府的省,自治地区和市政当局的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应参考该法律。

纪念建筑和古老建筑的翻新应按照法律批准为文化文物保护,应根据有关文化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该法律不适用于应急救援和救灾以及其他临时住房建设以及农民本身建造的低层住宅建筑的建设和建设活动。历史信息,地方法规,1个案件,1个裁判,1459篇文章

第84条由国务院议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律制定了军事住房建设项目的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措施。历史信息评论3篇文章

第85条本法律应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历史信息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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