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审程序规范

时间:2024-10-14 22: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庭审理程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公正、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仲裁案件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至少设立两个专门仲裁场所。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专门的仲裁场所举行审理。

仲裁场所应当布置简洁、庄重、庄严,悬挂仲裁胸牌,张贴仲裁庭纪律和注意事项,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仲裁会场前设有仲裁员桌,仲裁员桌正前方设有书记员桌,仲裁员桌前方及右侧设有申请人桌,左侧设有被申请人桌。申请人办公桌和被申请人办公桌分别设有申请人、代理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的座位。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根据案件事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席。

根据办案需要,仲裁庭还可以进行巡回审理、现场审理案件。

第四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当事人约定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证,遵守庭审程序的规定,保证当事人在庭审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出庭,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出庭但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出庭。

第七条 出庭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法庭安静、庄严。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等妨碍审理的活动;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和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聚焦争议焦点。发言应经仲裁员许可,真实、文明、礼貌,不得人身攻击;

(三)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申请人擅自退庭的,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视为缺席仲裁;

(四)出庭人员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者调至振动状态,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五)观察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试验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喧哗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审理;

(六)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建议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回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必须根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开庭情况进入仲裁庭。但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审核: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

(三)醉酒的人;

(四)其他不适宜参加审核的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二)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证据;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第十一条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查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告仲裁庭纪律;

(二)邀请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出庭,并向仲裁员报告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出席情况;

(三)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就座后应当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按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第三方、代理人的顺序)。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对方确认;

(四)确认当事人(第三方)及代理人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主持,并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仲裁事项。权利与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是否按照《中华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 仲裁庭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调查:

(一)申请人宣读申请书,并说明具体仲裁要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者口头陈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反申请的,被申请人应当说明具体仲裁请求及理由;

(3) 第三方声明;

(四)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提出仲裁庭调查要点;

(五)申请人提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方质证;

(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作证;

(七)第三方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质证;

(八)仲裁员应当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并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根据需要传唤证人出庭,了解案件情况;

(十)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相互提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测量师提问;

(十一)庭前交换证据的,可以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十二)仲裁员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和第三方提问。

第十四条 仲裁庭调查结束后,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主持法庭辩论。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和辩论要点,引导当事人和第三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第三方及其代理人的言论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含有人身攻击的,仲裁员可以制止。

第十五条 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辩护;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复;

(4)互相辩论。

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方的顺序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和第三人同意后,仲裁庭应当依法当庭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文件。调解书经当事人及第三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可以立即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仲裁庭可以不签发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方、仲裁员和书记员。 ,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愿调解或者不能调解的,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仲裁庭审理由首席仲裁员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仲裁庭经评议后应当恢复开庭,宣布裁决结果后闭庭,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庭未能作出裁决的,应当宣布闭庭,并通知当事人等待调解通知。预定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庭审情况记入会议记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当庭查阅庭审笔录。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他们有权申请更正。仲裁庭认为申请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可以不予更正,但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核实后,应当当庭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录情况并附卷。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程序》(苏劳社终[2001]4号)、《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程序》(苏劳仲委[2001]2号)同时废止同时。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