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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的

时间:2024-10-14 22: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规定了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原则。与原《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对该原则的规定有以下亮点:

一、民事权益法律保护原则的地位发生变化。原《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平等原则,其次是自愿、公平、等偿、诚实信用原则,最后是公民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相反,在《民法总则》中,将民事权益法律保护原则置于基本原则之首,成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法典重视私权的神圣原则。

2.调整公民权益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首先,主题发生变化。民法典该条将主体界定为“民事主体”,实质上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权益法律保护原则的范围。二是公民权益表达方式的变化。民法典这条规定将其细化为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权利得到保护,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那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也以法益的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胎儿的利益和死者的人格利益虽然不能以民事权利的形式得到保护,但却以合法权益的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权益的,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可以行使请求保护的权利。

(四)关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不论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不论法人规模,不论非法人组织,不论从事何种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平等权利和能力。其次,平等原则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最后,平等原则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五)关于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民事主体有自愿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活动。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涉,更不得强迫其参与。

2.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定参与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活动的进行。

3.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由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

4、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自觉履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自愿或自主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和不受约束的自由放任。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也必须得到尊重。民事主体的自治权还受到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的制约。

(六)关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的理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一方享有的权利与一方承担的义务也不能相差悬殊。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基本裁判原则。

(七)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的“皇帝条款”,是各国公认的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诚实守信、言出必行。这对于构建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普遍性,无论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还是司法机关开展民事审判活动,诚实信用原则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填补契约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八)突破思想禁区,引入公序良俗理念

原《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其实是公序良俗。民法通则制定时,还存在很多思想禁忌,所以用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利益来替代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典冲破了思想禁区,抛弃了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念,将公序良俗原则写入民法典,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是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运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向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公序良俗”包括公序良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总体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良好风俗是指普遍的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共秩序强调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良好风俗则凸显民间道德观念。两者相辅相成。

(九)增加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是落实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它将环境资源的保护上升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打通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法律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的潮流。

民法典《基本规定》规定的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的表述不同。其他原则使用“应当遵循”、“不得违反”等表述,而本文使用“应当有益于”等表述。应当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

(十)纳入民法的习惯性补充法律渊源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作出裁判的规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处理民事纠纷,必须首先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风俗是指一定地区、一定行业的老百姓长期相信并普遍遵循的民俗习惯或商业惯例。承认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符合现实需要。民事生活是复杂的,法律很难做到全面。海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缺陷。基于习惯的裁判有时可以更加贴近社会生活,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也需要基于习惯来处理民事纠纷。以下规则适用:

1、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民事习惯予以补充。

2、民事习惯具有普遍性,为大多数人所相信,在一定时期内对同一件事重复同样的行为。

3、该民事习惯不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秩序、良好道德的民法规则。

(11)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

我国制定了许多单独的民商法来规范特定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颁布后,将被视为一般法,民商事单行法将被视为单行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优先。民法典《基本规定》明确强调单行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也有助于减少理解分歧。关于民法典规范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

一、民法总则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章节的关系。总则也有一般规定,其他分则对同一问题有特别规定。如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子部分的规定。

2.民法典财产权部分、合同部分、人格权部分、婚姻家庭部分、继承部分、侵权责任部分与其他单行民事法律的关系。与其他民法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各分则属于一般规定:民法单行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单行法。

三、民法典中的财产权部分、合同部分、人格权部分、婚姻家庭部分、继承部分、侵权责任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

(十二)关于民法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按照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船舶、飞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一般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专门规定。此外,一些单行民事法律还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由于涉及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国际私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不同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法律的适用相对复杂,因此存在附带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外民事活动,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类型,具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这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的民事活动。但确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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