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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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守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防治噪声污染又多了一个法律武器
——全国首个“噪音滋扰”诉前禁令探析
光明日报记者 金浩
有些声音是非常美妙的,比如清晨的虫鸣鸟叫;有些声音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比如噪音。近年来,噪声投诉居高不下,噪声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为保障公众的“平安权”,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据此发布全国首个“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以法治的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居家学习、生活安宁。值此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之际,记者就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令适用等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 。
禁令让和平重获新生
2018年12月以来,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室的王先生一家经常听到房间里传来奇怪、怪异的吼叫声。此后,COVID-19疫情来袭,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学习。怪叫声不断,严重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王先生得知后,原来是102室的李先生在吵闹。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发现,302房屋内声音为36分贝。虽然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噪音极限。根据《民法典》和当时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实施处罚。
无奈之下,王先生于4月13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前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以发出奇怪声音等方式发出噪音。 4月14日,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请求。 4月15日,李先生在现场签署了民事裁定书和禁止令,拆除了录音、播放设备,并承诺不再制造噪音扰民。至此,王先生一家人的生活终于恢复平静。
为噪音污染受害者提供更及时的保护
“广东法院发布全国首个‘噪音扰民’禁止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环保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噪音持续播放,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极其严重,而且需要制止这种行为的情况非常紧迫。作为女儿的监护人,王先生要求按照环境禁令司法解释的规定,禁止李先生大声喧哗。
此前,当发生噪声扰民且无法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时,污染受害者通常有两种维权方式:一是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制造噪声或减少噪声。这个方法比较方便。但前提是噪声排放超标;二是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纠纷。缺点是程序复杂,会消耗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
“诉前禁令的发布,为解决噪声污染纠纷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胡静认为,禁令的适用并不以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也比较简单。简单易行,消耗司法资源少,更方便污染受害者维权。
新司法规定推动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 、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环境的范围非常广泛,保护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修复的难度以及危害后果的长期性,都说明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禁止令作为环境领域的预防性司法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有效预防或减轻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
噪声污染防治法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这里的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前提条件,进一步扩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环境禁令司法解释除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提起诉讼前发布的诉前禁令外,还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发布诉中禁令,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除超标干扰居民生活外,“未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也被定义为噪音污染。当周围存在噪声污染时,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检举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噪声污染防治;受到噪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当公众受到噪声污染影响时,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光明日报》(2022年6月7日第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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