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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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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民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

时间:2024-10-14 22: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

业务操作指南

2021 年 11 月

为指导律师在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法律执业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执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制定本指引。律师参考与运用。

第一条 律师接待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询问下列问题:

(一)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合同的背景、内容和目的;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争议的主要内容;

(五)当事人的请求权。

第二条 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案件,围绕争议的主要问题,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其陈述相对应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签订、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二)证明合同成立、生效、变更、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证据;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四)支持当事人主张或者答辩的证据;

(五)证明合同纠纷的由来、经过和结果的证据;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

(七)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第三条 律师根据当事人关于合同纠纷过程的事实陈述和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

(一)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权作出判断;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准备起诉或者应诉;

(三)证据不充分的,准备补充证据清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

(四)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的,由律师在当事人协助下自行获取;

(五)无法聘请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聘请律师,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下达调查令聘请律师。

第四条 律师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进行审查。

第五条 审查合同是否成立,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合同成立形式要求。经当事人同意。

第六条:审查合同是否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约定生效日期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七条 审查合同及其条款是否无效,主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无效条款的规定,例如主体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有双方意图是否虚假、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

第八条 审查诈骗是否构成诈骗,应当从以下方面取证:

(一)行为人是否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捏造事实;

(二)对方是否基于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九条 审查是否构成胁迫,应当从以下方面证明:

(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威胁对方的荣誉、名誉、财产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对方当事人是否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 审查是否构成乘人之危、造成明显不公平的行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困境、缺乏判断力等;

(二)对方当事人是否因此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成立时对相对人是否不公平。

第十一条 审查是否构成重大误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对方对合同的性质、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后果等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二)误会是否是误会方自身造成的,而非对方欺诈或者不当影响造成的;

(三)合同相对人是否因重大误解而错误表达意思表示;

(四)误会是否直接影响误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律师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下列导致解除权的情形: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有重大误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的理由;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理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对于同一权利义务不一致的,适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四条 在审查、理解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时,应当先按照常识确定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然后再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理解的解释确定。

第十五条 审查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一)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十六条 审查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以格式条款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是否采用足以区别普通术语的特殊标志为依据。 ,并按照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要求修改格式条款。不易产生歧义的描述。

第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证据审查发现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约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请求。

第十九条 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二)转移财产、撤离资金以避免债务;

(三)商业信誉损失;

(四)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无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一方当事人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将被视为以自身行为证明其未履行重大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情势变更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终止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审查下列证据内容:

(一)是否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况;

(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三)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四)合同的继续履行是否会因情势变化而给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公平的后果。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涉及违约与侵权并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或者侵权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支付违约金;

(二)损失赔偿;

(三)继续履行;

(四)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违约责任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三)违约金是否高于实际损失;

(四)违约金是否低于实际损失;

(五)实际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遵守方是否有过错;

(七)其他影响违约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相对人可以就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可预见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赔偿。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第二十六条 审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以实际损失的30%为上限,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第二十七条 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罚金的,您可以选择以定金或违约金作为诉讼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仅约定定金违约金或者一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违约金,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押金。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对人为被告。

第三十条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的,合同相对人为被告。但如果第三人承诺履行,则第三人与合同相对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

第三十一条 原告主张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的,被告可以主张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合同主体意图的真实表达,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不违反公序良俗等。

第三十二条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抗辩:

(一)对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缺陷、权利缺陷的);

(二)被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者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尚未满足条件的;

(三)应当同时履行时,原告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

(四)原告应当先履行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

(五)有行使不安全抗辩权的情形的;

(6) 不可抗力的;

(七)情况发生变化的;

(八)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无法履行的;

(九)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相同的,应当抵销;

(十)原告因疏忽造成或者扩大损失的;

(十一)行使其他辩护权。

第三十三条 原告提起赔偿损失诉讼时,被告可以以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没有损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大为由进行抗辩。损失与违约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十四条 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可以以不违反合同或者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十五条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被告可以以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减少。

第三十六条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被告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抗辩:

(一)不符合约定的终止条件的;

(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被告可以以解除权的行使超过排除期限、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明确说明解除理由等为由进行抗辩。其知悉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已放弃解除权。

第三十八条 原告主张可获得利润损失的,被告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抗辩:

(一)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

(二)原告未履行减少损失义务,应当自行承担增加的损失的;

(三)原告无利益损失;

(四)原告的违约行为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六)原告主张的利益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十九条 被告以情势变化为由,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抗辩原告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一)原告主张的情况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

(二)发生的情况属于经营风险;

(三)继续履行合同不会有不公平;

(四)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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