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律所深陷讼争需承担大额赔偿,原

时间:2024-10-14 22: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介绍

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他们的执业律师都是具有法律专业能力的人士。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然而,笔者发现,近年来不少律师事务所深陷诉讼之中。 ,有的还需要承担大额赔偿。这个现象值得深思,本文拟简单探讨一下。

一、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

1、因虚假陈述造成的部分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五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建设”)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公开发行8亿元“15五羊债”债券和5.6亿元“15五羊02”债券。 。 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时,被曝“15五羊债”难以完成。随后“15五羊02”触发了交叉违约条款。 2017年8月10日,证监会对五羊建设立案调查。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五羊建设罚款共计4140万元,并处罚五羊建设时任董事长陈某等20名责任人。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五羊建设在编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通过“抵销”其承接项目的应收应付账款,违反会计准则。同时,公司虚减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坏账准备计提少,利润多计。五羊建设在近三年平均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期利息且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欺骗中国证监会取得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发行。

上述处罚作出后,王某等487名投资者陆续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受理了投资者对五羊建设偿还本息的请求,并要求实际控制人陈某及涉案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四家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羊建设、债券承销商陈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五羊建设合计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投资者带来超过6.9亿元人民币。责任;律师事务所在五羊建设债务本息5%以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2、因欺诈发行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7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管理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邮储银行”)签署了《认购协议》。 “资产管理公司”)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总面值9.67亿的高级证券”。

2016年11月,涉案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到期后,邮储银行仅收取部分本金和利息。经审查,江苏证监局对资产管理公司昆山美吉特登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都公司”)及其财务顾问(证券公司)、评级机构、法律顾问进行立案调查涉案证券公司(某证券公司)。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告信等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开谴责登都公司的纪律决定。

专项审计认定,涉案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不属实。邮储银行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灯都公司及涉案证券的财务顾问、评级机构、法律顾问构成欺诈发行,并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法庭。

(二)裁判结果。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涉案标的资产和现金流量存在严重虚假,登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依法责令原股东灯都公司赔偿原告邮储银行投资本息损失5.6元。 1亿元以上;涉案证券财务顾问故意隐瞒发行人发行欺诈发行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其余三家中介机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一家评级机构、一家法律顾问,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和发布各负其责。重大过失的,分别在30%、10%、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无效证人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0年5月,黄某某(原告母亲)、张某某(原告父亲)起草遗嘱,将其在深圳拥有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单独继承给原告张某林。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蔡律师负责此事。蔡先生见证遗嘱,并出具《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见证证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500元。 2010年10月,张某某去世。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黄某某签订《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 《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对涉案房屋拆迁的安置和补偿事宜作出了详细安排。 2021年3月,张某梅(原告妹妹)起诉黄某某及原告,案由为继承纠纷。张某梅请求继承涉案房屋及因房屋拆迁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权益中她应得的份额。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上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证人》,主张原告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应单独继承张某某在涉案房屋拆迁补偿中的权益。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内容。 50%。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律师见证的遗嘱应当认定为书面遗嘱……涉案律师在只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见证了遗嘱”且该书面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人”所“见证”的遗嘱为无效遗嘱,最终判决张某梅享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金10%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黄某某在涉案房屋拆迁中享有70%的权益(其中其夫妻财产份额为50%),而原告仅享有20%。原告认为,因遗嘱无效,原告损失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中30%的权益。原告的损失显然是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和蔡某的过错造成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1200万余元,蔡律师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立遗嘱的初衷是将遗嘱中提及的财产移交给原告。原告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张某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未能为张某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导致张某订立无效遗嘱。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误,侵犯了原告按照遗嘱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被告蔡某系广东省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本案涉案的执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蔡某对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活动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因无法继承张某名下涉案房屋财产份额而造成的各种损失金额,应以原告因生效判决确认遗嘱无效而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即案涉房屋属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乙方股权份额,最终被判定为乙方股权份额的10%根据合同。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最终被判赔偿原告全部损失330万余元,被告蔡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因服务缺失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3月4日,原告郭某某(甲方)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代理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在四川,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托刘某某律师为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2016年3月14日,原告及刘律师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原告的委托,指定刘某为诉讼代理人。同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刘某代原告郭某缴纳案件受理费。 2016年3月15日,刘某某律师代表原告郭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35000元;同日,保险公司向某人士签发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保单保证书》。

2016年4月法庭审理中,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的付款义务。 2016年10月19日,原告郭某某向刘某某律师发出《授权委托书》,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刘某某律师担任执行代理人。当日,律师刘某某代表原告郭某某制作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筠连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于2016年12月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止执行。

原告后来发现,刘律师于2016年3月8日至9日收取了原告的律师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但没有为原告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四川某房地产公司“XX盛景”项目于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名下共有房产280余套,但代理律师未依法对原告进行查封、保全,导致原告被查封、保全。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原告认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某某未依法履行《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义务,行为违法。私自收取原告保全费和保函费后,未能代表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在第一次还债期前一次性转让资产。由于扣押第一笔债务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处分权,并在财产分配执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实现。造成原告巨大损失,故原告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贷款本息损失1100万元以上,并返还贷款本息损失。原告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合计。 7万元。

(二)裁判结果。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书》、《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且刘某某出具的《保单保证书》已提交筠连县人民法院,无证据证明筠连县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文件,也无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原告保全应用。被告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原告郭某某未代表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本案中,因原告郭某某所保护的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财产尚未完成,其损失无法确定,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证据不足,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能承担责任的,其损失主张不予支持;其可以在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未付款部分单独主张权利。最终判决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郭某某缴纳的担保费、保全费40811元。

5、未及时续保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周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代理诉讼,并于2014年5月20日将债务人700万元以上账户冻结保全。冻结期到2014年11月19日就到期了,应该是在15号之前申请延长冻结三个月。没想到,由于律师的疏忽,直到2015年3月初,法院才申请延长冻结。当然,账户里的资金已经被债务人转移了,诉讼最终的和解也只有几十万元。于是,当事人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未履行保全范围的近60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和时间无法确定,周某某主动放弃了扩大损失的减损措施,且周某某明知冻结期限和他有义务申请续约。周某某主张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全部诉讼风险,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某某的诉讼。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周某应得本息61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冻结701万余元。但因未及时续封,涉案保全财产已被转移,周安金额59.8万余元实际被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本案结束本次执行。周某某及代理律师事务所均确认,印章能够及时续签,被一审法院冻结的该人资金能够全额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终止本次执行。王律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可能无法全部执行。周某某主动申请放弃恢复执行,其损失并未扩大。因此,周某某的损失是肯定的。周某某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了代理费,并委托律师王某某代理案件,并履行了合同义务。王某某律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代理义务。

王某某律师作为专业律师,知道周某某委托的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时间是2014年5月20日,以他的专业能力,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和保全期限,并应该保存期间要注意保存期限。到期前提交续展申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王某律师因疏忽,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展申请,导致保全财产发生转移。王XX律师是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被告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某某对其财产和事务负有谨慎保管义务。考虑到案件基本事实等因素,二审法院判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承担80%的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周某某本人承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上诉人周某某损失0.8元及利息。随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被驳回。

6、代理人未到庭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处鳗鱼养殖场建筑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养殖场承包人林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但该案最终败诉。随后,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告上法庭,称李某某律师未出庭应诉其中一项诉讼,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顺德区法院驳回。佛山市.涉案律师应赔偿林某经济损失96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 1、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 2、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自判决之日起赔偿林某某100万元。十天内退还林律师5万元律师费; 3、李某律师应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损失495万元; 4、李某的律师对判决书第1项、第2项作出审理。确定林某某将对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后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7、因疏忽辩护事项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8月31日,罗L律师事务所委托葛某、王某律师代理本案。

李某签订的《深圳市宏达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次性向李某支付375万元股权转让款,即使罗某也应该支付,但李某7月才提起诉讼2022年12月15日,三年诉讼时效早已到期,李X已经失去了胜诉权。作为该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专业律师,葛某、王某于2023年5月10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罗罗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予以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罗某提出的仲裁申请

(二)裁判结果。仲裁庭认为,就罗某与李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协议补充协议》不予采信。认为,李建光、罗兰对2017年11月28日《股权转让协议》和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存在争议,应视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遵守本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罗某仍应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51.621万元。二审,深圳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罗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依据是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罗某的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李

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系经双方确认实际存在的协议。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申请人在《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被确认虚假后,应当以自己的专业能力预见到法院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规定,判令被申请人向李X支付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但申请人仅在《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提出虚假诉讼抗辩,对李某的义务、过错是否存在存在明显疏漏。但律师的过错并不一定导致李某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即罗某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罗某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金额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L律师事务所给罗X的应为351.621万元。

二、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件中,律师在代理业务中的疏忽、办案不规范是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大部分专业活动来说,除了遵守《律师法》外,保证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也非常重要,这关系到是否遵守《律师法》。律师在代理业务中认真、完美地履行职责。

1、尽职调查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性。

在一些证券案件中,法律服务成本较高,当事人的期望也较高。一些律师事务所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要,自我要求较低,不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应进行深入的法律尽职调查步骤只是流于形式,或者过于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从而导致尽职调查阶段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或者即使发现了也视而不见,侥幸后来没有被发现。会导致损失赔偿的风险,一旦出现不付款问题,公司将承担比代理费数倍的赔偿责任。

2、专业能力不足,风险意识不够。

律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任何律师都不可能深入钻研法律服务的各个领域。有些律师接受任何服务请求,但没有深入研究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没有明确服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风险防范因素,理所当然地提供服务。由于性别不充分或缺乏其他书面要素而无效,将导致客户要求赔偿。

3、无工作痕迹,自我保护意识减弱。

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均遵循同一模式,均依据成文法审理案件。但各法院在处理立案、审理、执行、财产保全等事项时,具体操作各有不同。虽然诉讼是当事人希望解决问题的事情,但很多法院在收到材料后并没有发布任何信息。因此,有时代理的工作没有依据。有些代理人对此并不关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做任何记录,不做任何记录,当律师主动试图留下痕迹,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就很难得到法律的帮助。律师来解释一下。

4、管理方式落后,时效性由人工控制。

律师有很多日常工作。如何处理好日常事务?有些律师完全依靠记忆或记事本中的简单笔记。他们不使用先进的网络、手机时间表、管理系统提示等工具来管理法庭会议。对诉讼案件中的缴费期限、保全期限等重要时间段进行提醒和提示,有时会拖延时间,损害委托人的权益,从而造成麻烦。

5、无法掌握案件事实,事前准备不充分。

律师事务所通常分为多个团队,每个团队负责各自代理人的服务。团队中很多法律服务的基础工作都是由律师助理完成的。执业律师只负责出庭。然而,一些执业律师在庭审前不认真了解案件,不仔细查阅卷宗,不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因此会出庭审理。公布的辩护意见并未明确,根据民事审判标准,未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当事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这也引发了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3、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策略

为有效避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等各项事宜。 、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1、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堵塞单独工作的漏洞。

律师习惯于单打独斗。然而,无论多么专业的律师,都难免存在对自己所深耕的领域没有完全理解的地方。对于专业性强或平时很少涉及的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服务,应充分发挥律师团队的全面风险管控能力。例如,对于证券和其他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意见,应建立完整的审查和监督系统。当委托案件时,应设立审查团队或主管,以对处理案件的律师发表的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签名。监督处理律师严格,谨慎和正直履行职责可以更好地降低实践风险。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和限制可能会导致律师认为他们的法律服务受到某些限制,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这对于避免单独练习并减少可能承受的损失的风险是必要的。的。

2。增加劳动力的专业划分并防止实践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提出了个人律师的专业实践要求,而且还提出了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力和协作管理要求专业部门。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的个人特征和专业知识,根据专业知识而不是案件的来源分配法律事务,并指导具有相关专业专业知识的律师来代表案件以代表案件,以代表案件,以代表案件,以代表案件,以代表法律事务,以根据律师的个人特征和专业知识来建立不同的专业部门和工作团队,以代表法律事务,以代表案件的来源不同的职业。 。避免缺乏影响某些案件的代理影响并损害代理律师事务所的声誉的专业能力,并有效防止律师的实践风险由专业服务的异常绩效引起,从而导致法律服务失败甚至无效。

3。添加系统提示功能以减少人体错误

对于许多律师而言,并不是他们故意延迟或忘记业务过程中诉讼的时间限制,而是处理太多案件,这使得很难维持他们的精力。对于普通人来说,即使他们在大量的日常工作中非常认真且谨慎,他们也将无法维持自己的能量。忘记和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来处理案例处理时间限制。随着互联网系统的发展,通过技术手段,律师可以在需要注意时将相关的截止日期进入系统,然后通过系统通过系统,反复通过系统提示,以提醒律师,相关时间限制是关于到期或到期,以便律师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履行职责。

4.改善财务管理系统并严格禁止私人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法规收取统一的费用,建立和改善费用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政府指导的价格收取律师服务费,迅速调查并处理有关非法费用的报告和投诉;建立和改善财务管理系统,并收取诉讼费用和保存措施。进行标准化费用的会计处理,以避免歧义,并避免由于处理人员的自我管理不佳而导致的不必要的误解或争议。

5。加强连续的专业培训和指导法律实践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实践纪律教育,加强实践风险培训,组织多个商业学习和体验交流活动,并指导其律师根据法律实践,提高他们对自我保护的认识,并提高他们的意识充分而彻底地履行代理机构合同,确定的服务义务,主动提交主要,困难和复杂的案件,以集体研究和特殊要求的指示请求,加强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规则,职业道德和专业学科的监督活动并在发现问题时迅速纠正问题,以提高律师的案件处理能力和职业道德,以减少律师实践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