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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业务中,法院判决书确认

时间:2024-10-14 22: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税法笔谈】出版社

我们在办理诉讼业务时,会遇到企业客户(甚至律师同仁)提出这样的问题: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已经支付了对方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在做会计的时候,对方需要开具发票吗?如果对方没有开具发票,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吗?公司可以代扣税款,然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另一方吗?

上述业务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涉及法律与税务相结合的专业问题。本次公众号特地总结分享。

【律师观点】

针对以上问题,无论您是付款人还是收款人,实际上都会面临上述问题。付款人的主要疑问是,没有发票,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法院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人的主要疑问是,根据法院判决,企业或个人有权收取货款。还需要单独开具发票和报税吗?针对这个业务疑点,我们分解以下几个问题来进行分析:

1、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关键是看判决中认定的支付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是,对方一般需要开具税前扣除发票;如果没有,则判决书和其他内部和外部文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2. 判决确认的付款是否需要索取发票?

根据问题1的结论,如果判决确认的付款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需要开具发票,例如支付销售合同款、服务费等。如果判决确认的付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取得发票,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侵权损失赔偿等。

增值税税目的判断标准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您也可以关注本公众号上一篇文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发票吗?》 》

3、判决确认的违约金支付是否需要发票?

可以肯定的是,判决确认的违约金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而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合同业务通常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毫无疑问,支付上述合同款需要发票。关键在于违约金是否属于合同款项以及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价费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加价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托收费、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保留费、质量费、运输卸货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附加费用。

因此,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即价外费用,需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应税销售;其次,违约金由卖方收取。实践中判断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卖方已收取违约金,但双方合同终止且未履行的。违约金不包含在发生的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中,买方无需取得发票。

(2)违约金由卖方收取,若双方合同继续履行或合同已全部或部分履行,该违约金属于应税销售的附加费用,买方需取得一张发票。

(3) 违约金由买方收取。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买方没有义务开具发票。但如果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由于卖方产品存在缺陷而收取的,则属于因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让步,属于销售折扣。卖方应按违约金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销售税和销项税。

4. 我需要索取发票来支付判决中确认的律师费吗?

关于律师费的判决多发生在侵权案件和约定律师费条款的合同案件中。侵权案件造成的赔偿损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能说这里的律师费是否属于问题3。对于上述加价费用,承担律师费的企业可以将其与判决书和相关付款凭证一起记入账户,而无需获取发票。

如果律师费的负担与合同案件有关,则应采用问题3中违约金的判断标准来确定律师费是否在价款之外。如果律师费超出价格,需要开发票;如果律师费不超出价格,则需要开发票。 ,或者如果律师费由买方收取,则不需要发票。

5、判决确认的企业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保全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获取发票,可以通过法院开具的收据将其记录在账户中。

6、判决确认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先开具发票再付款?

可以肯定的是,生效判决具有绝对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是法院执行赔付的依据。被执行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笔者迄今未发现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可以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开具发票只是销售者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除非卖方在合同中规定了此项纳税义务作为付款前提,并经过法庭诉讼答辩并最终被法院判决正文确定为付款前提,否则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付款进步。也可以看出,对于律师和企业法务来说,了解一些税务知识对于企业业务的把控、合同起草、合同审查都会大有裨益。 (对此,本公众号将在后续文章中逐步分享法律与税务结合的问题)

7、对于判决确认的支付义务,公司是否可以代扣税款并支付剩余部分?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对某些业务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如: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经济补偿金、股息红利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代扣代缴税款关于这些业务。企业扣缴未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扣缴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将面临尴尬的境地:如果公司向对方支付扣除税款后的金额,则将面临对方申请执行并要求支付未付金额的风险;如果公司不扣税,则直接全额缴纳。对方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笔者认为,与发票义务不同,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的缴款义务包括了对方(纳税人)应承担的国家税款。若付款人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则由对方(纳税人)承担纳税申报义务。当然,付款人没有义务,也不能为其申报纳税。偷税漏税的相应后果由对方(纳税人)承担。熊。如果纳税人有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企业必须代扣代缴税款。法院裁决并未免除这项预扣和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企业自然可以直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税款后,支付剩余余额。但对方申请执行扣除时,企业必须取得相关完税证明,以说服执行法官。实践中,存在企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纳税义务,导致执行法官要求企业补缴扣除金额的情况。 (例如:(2014)开发执一字第5号)此时,企业除了需要承担全部执行费用外,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也检索了相关案例,发现不少基层执行法官并不关心税收。他们的主要观点是,税款的缴纳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被执行人应当缴纳民事判决确定的数额。为履行缴款义务,相关税款计算和征收问题将由税务部门管理。案件有:(2015)清知复字第3号、(2016)湘01知复字第33号、(2015)遂中法知复字第147号等。当然,也有执行法官支持作者上述观点,如:(2016)湘0302执一7号、(2019)粤解建114号。

但无论执行法官如何理解税务业务以及扣缴义务人的强制义务和责任,笔者仍然认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且必须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并缴纳相应数额的税款。缴纳税款后扣除的税款。彼此。因为,与民事范围内扣缴部分的缴款义务相比,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和可能的纳税信用等级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会更大。更重要的是,随着执行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普及,代扣代缴和完税证明的法律规定也能让缴费对象和执行法官信服。但企业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严格、准确适用税法相关规定,财务人员也应准确理解业务和税法规定。否则,可能因税基和方法不当而造成多缴税款。 ,由企业承担。

八、如果企业直接将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要求收款人开具发票,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开票方因注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企业应当当日开具发票。年度结算结束前,要求对方开具补发发票。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符合规定发票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直接将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能会面临税务局不予认可、增加当年利润、要求企业纳税等法律后果。纳税并处以罚款。

当然,根据业务实质,如果企业在催促开票方并向税务部门报告未开票行为后,用尽一切手段仍无法取得发票时,企业可以凭判断、催告证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账目。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今后仍因未取得发票而被税务部门要求纳税并受到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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