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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与

时间:2024-10-14 22: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近日,国务院发布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VBCN注意到,有两项与广播电视行业直接相关,均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部分修改:

一)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外商投资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二、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名称、节目范围、节目数量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范围、节目数量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一次修订规定意味着广播电视核心领域仍存在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以及重点领域对外国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的限制; (原完整规定第十条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市、设区的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台)。

第二个变化主要是将总局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省(自治区)。

此外,还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管理条例》等第一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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