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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企业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

时间:2024-10-14 22: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中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事项审核类型

先审核后批准

审批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作息办法。”

2、《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作息方式。”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劳动部[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作息办法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验收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决策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数量限制

无限

验收方式

网上报关、窗口报关、邮寄报关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中央企业

(二)符合或者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1、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其他无法按照标准工时计量工作的员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及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流动作业的员工;有的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适合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交通运输、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工作性质;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业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人员。

禁止性要求

没有任何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信(见样本表格)

纸质原件(中央企业红字),一式三份。

2. 申请表(见表格样本)

纸质原件和电子版(中央直属企业盖章),一式三份。

3、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表(非首次申请审批需提交,见格式样本)

纸质原件(加盖中央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手续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3.申请材料审核。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限期内通知或者送达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

结算时限

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函的形式,载明企业名称、允许的工作时间和岗位、适用范围、有效期、日期等事项。

结果已交付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批准文件(部函)。

有效期

颁发许可证的决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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