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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 6 起侵害未成年人犯

时间:2024-10-15 00: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6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涉及收买拐卖儿童、拐卖儿童、虐待被看护人、强迫猥亵、强奸等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管英时认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程度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此次发布6起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老师猥亵学生被判入狱3年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潘德峰原为辽宁省沉阳市一学校兼职教师。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潘德峰分别带着学生吴某、赵某、朱某到自己家。他以不喝酒就是不尊重老师为由,强迫三名受害人喝醉,并趁受害人睡觉时留宿一晚。当时,他多次猥亵三名受害者。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其饮酒,致使被害人醉酒,进而趁被害人熟睡时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强迫猥亵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潘德峰犯强迫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男教师强行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潘德峰性侵多名未成年男学生,触犯刑法,构成强迫猥亵罪。作为一名教师,潘德峰是一位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责任的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惩态度和决不姑息的态度。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李毅因强奸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2009年夏天至2011年6月,李易通过带受害人外出游玩、给钱、送小书等方式,引诱14名6至7岁的女童到湖南省古丈县的山坡和农贸市场。他与父亲在县某单位某单位市场楼梯间等地方通奸26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毅以欺骗手段强奸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毅曾因强奸幼女而被判10年有期徒刑。出狱后,他仍不肯悔改,继续性侵幼女。其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系屡犯,应依法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李毅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无知幼女实施性侵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毅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出狱后,他仍不肯悔改,两年内强奸14人26次。受害者都是六七岁的女孩。其犯罪行为尤为恶劣。其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判处李毅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贿赂被拐儿童构成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9月,被告人于珍的妻子周某怀孕。 2015年底,于珍要求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孩子的人,并可以支付6万元“营养费”。经过协商,于珍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孩子“送给”黄四美。男婴母亲周某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前往黄四梅住处解救被拐男婴。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经被告人高敏介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四梅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贿赂,其行为已构成贿赂被拐儿童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黄四梅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买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应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决不允许被买卖。如果没有买入,就没有卖出。购买和贩运是齐头并进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来规定有特定情形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加大对买家惩罚力度的精神。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陆晓旭在家中见到被害人夏某(女,13岁)独自在家。他骗取了夏女士的信任后,将夏女士带离了家,导致夏女士逃离了监护人的监管。随后,陆小旭借口打车离开,车上只剩下夏一个人。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后,送夏某回家。同月24日,公安人员将卢小旭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旭采用欺骗手段,将儿童脱离家人、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吕小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卢晓旭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家庭监督是保护儿童安全的最重要途径。本案被告人卢小旭虽然没有以贩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在拐卖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危害行为,但他编造谎言绑架14周岁以下儿童,将儿童从家中骗走。并且长期脱离父母监护,侵犯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和子女受父母保护的权利。还严重威胁儿童的人身安全,构成犯罪。

老师因虐待照顾者而被判入狱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王路、孙艳华原为吉林省某幼儿园教师。 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王路、孙艳华多次在幼儿园教室、卫生间等场所以穿衣慢、不听话等方式威胁所看护的孩子。他们用针等利器对肖进行毒打。 10多名一定年龄的儿童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被刺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路、孙艳华作为幼儿园教师,多次采用针灸、恐吓等手段对保育儿童实施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王路、孙艳华犯虐待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儿童的典型案件,已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监护人、看护人罪。本案的判决对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警示,要依法履行职责,避免一切针对监护人、看护人的非法侵害。 ,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幼儿园等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单位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被监护、看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案件基本事实】2010年6月,被告人王思齐与丈夫离婚,取得女儿廖的抚养权。后来,王思齐带着廖来到上海居住。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王思奇以廖说谎、不做为由,多次用手殴打、扭打廖,用牙咬、用脚踩,并用拖鞋、绳索、电线抽打廖。努力学习。他光着身子躺在厨房地板上,把头塞进马桶里,让他长时间练习劈叉。廖被殴打、体罚,躯干、四肢大面积挫伤。尽管学校老师和邻居一再劝说,王思齐仍然置若罔闻。经鉴定,廖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思齐以教育女儿廖为由,长期对女儿廖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王思齐事发后有悔罪表现,并表示愿意接受心理干预,不会再以任何形式伤害孩子,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致重伤并被判刑的典型案件。实践中,监护人对所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未成年人不敢或无法报警,很难被发现。在此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受害人伸出援助之手,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北京6月1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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