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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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劳动法相关办法:企业实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1994]503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其他作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其他无法按照标准工时计量工作的员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以及企业内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工,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使用移动设备工作的员工;
(三)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等原因,适合不定期工作时间的其他员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按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特殊性需要连续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地质与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
(三)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人员。
第六条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其他作息方式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在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作息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赞同。
地方企业实行不规则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其他作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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