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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戎启行合同纠纷:别墅装修包工

时间:2024-10-15 00: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伸张正义,袁荣开始进军

合同订立期间,合同双方均因合同无效的原因而有过错。

是否构成承包过失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上诉人):林某书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勇

2019年6月起,林某书与陈某勇就西坪镇别墅装修事宜进行洽谈。 11月5日,林某书通过微信向陈某勇支付该项目费用3万元。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署了《别墅工程建设协议》,协议约定了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要求、付款方式等。当天,陈某勇带着一名工人和工程所需的施工工具进入施工现场。随后,林某树将协议中的承包方式由包工包料改为包工不包料。陈某勇无法接受这一改变,离开了施工现场。一个半月后,林木树邀请其他人对别墅进行装修工作。 2020年1月,林某书要求陈某勇退还工程款3万元,但陈某勇没有退还这笔钱,林某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焦点

双方签订的《别墅工程建设协议》是否有效;

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3万元工程款?

法庭裁判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合同范围,陈某勇对别墅进行装修的范围涉及外墙粉刷贴瓷砖、房屋结构整改、屋顶瓦片等,以甲方调整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约束,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目前陈某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相关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陈某勇关于其施工属于装修,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施工,无需取得相关资质的主张,不予采信。二是陈某勇是否应退还3万元工程款。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陈某勇应当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但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错误。林某树选择了不合格的陈某勇为其别墅进行装修和建设,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勇实际上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劳务。法院认为,丁林某书应自行承担80%的过错责任,陈某勇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即应退还林某书6000元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林某树、陈某勇于2019年10月31日签署的《别墅工程建设协议》无效;

2、陈某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工程款6000元退还林某书;

3、驳回林某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某书、陈某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树、陈某勇签订的《别墅工程建设协议》内容包括别墅内外墙的搭建和拆除、原有结构的整改、房屋的粉刷、贴砖等内容。内外墙、水电安装等,金额达90万。袁某、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陈某勇应具备相关资质。本案中,陈某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相关资格,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是正确的。陈某勇上诉称该协议有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受理。对于协议无效,林某树有选任不当的过错,陈某勇有明知缺乏资格的过错。但考虑到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已进行了长期谈判,且陈某勇距离涉案房屋较远,陈某勇多次来回肯定花费了不少钱;陈某勇在签订协议前也花费了一定的资金。投入时间和精力提供别墅装修方案、选材方案、成本估算;协议签订后,带了一名工人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将部分施工工具运进别墅;但由于森林条件限制,施工实际上无法进行。某棵树因为没有签订劳务、物资合同,所以想更改协议中规定的劳务、物资合同。陈某勇声称实际投资额超过3万元,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林某书、陈某勇均对协议无效有过错,但鉴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陈某勇返还6000元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沉远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工程款3万元。一审、二审判决一致,均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6000元。但一审和二审对被告返还6000元工程款的分析和认定存在差异,即被告应返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的认定不同。一审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划分了双方的责任。若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则应返还原告工程款6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退回工程款6000元,并变更合同内容。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被告已支付的劳务内容,被告部分返还工程款6000元。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包括别墅内外墙的安装和拆除、原结构的整改、内外墙的粉刷和贴瓷砖、水电安装等。金额达到90万元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被告应当具备相关资格,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备相关资格。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均存在过错。他们已经谈判了很长时间。原告因协议选择不当而有过错,被告因明知不具备资格而有过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明知合同无效而订立合同,都有过错。不存在一方恶意进行谈判、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因此,本案不构成过失责任。

另外,要区分本案双方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首先要区分当事人对哪些“事”负责。本案存在两种合同情况,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合同无效。二是合同不能履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但合同仍然成立并部分履行,即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被告履行了一定的服务。本案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想改变协议内容,即把原来的有劳动、有材料的合同改为有劳动、无材料的合同。原告违反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引发本案纠纷。原告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取得的财产行为人因上述行为而无效。应该被退回。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3万元。另一方面,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协议内容并支付了一定的服务,而原告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试图改变协议内容。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无法履行合同。被告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应当就其已支付的劳务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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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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