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解析条约法上的目的与宗旨原则: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概括:
条约法的目的和宗旨原则是在 20 世纪 50 年代国际法院的判例中确立的,并于 1960 年代末编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目的和目的原则是条约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都有别于传统的目的论解释方法。其规制的条约行为除条约解释和保留外,还包括其他条约行为,如修改、终止等。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仅限于条约解释和条约保留。 2011年《条约保留实用指南》案文的通过,不仅标志着条约保留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而且对条约法目的和宗旨原则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由以下三章组成: 第一章阐释条约法中目的和宗旨原则的含义和特征。主要讨论三个问题:一、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概念;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概念;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概念。条约法中目的和宗旨原则的含义;三、条约法目的和宗旨原则的特点。本文认为,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一个总体概念,是条约存在的理由。它代表了条约的价值目的和意图。条约法的目的和宗旨原则是要求条约主体在实施条约行为时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它反映了条约中目标和宗旨的中心地位。目的和目的原则既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又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一方面,目的和目的原则是一个标准规则,需要解释才能适用。
在该原则的适用中,评价条约行为目的性的主体多种多样,因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目的和宗旨原则涉及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八个条款。这两个层次的解释都需要适用《公约》第31条至第33条中的条约解释规则。条约解释规则的各种客观要素是目的和宗旨原则的确定性和客观性的根源。第二章是条约法目的和宗旨原则的论证。论证分为两个过程:1、目的原则和目的的法律论证;2. 2. 目的和宗旨原则的法律依据。在法理论证上,本文通过对自然法和社会法的阐释,分析了二战后法学界关于“法律目的”问题的不同观点及其融合趋势,指出法律是法律的结合体。实证主义和价值目标的产物。追求确定性和实现价值目标看似矛盾,但却真正结合在一起。法律是规范和价值的辩证统一,是目的原则和目的的理论基础。国际社会缔结的条约是国际法各种价值目标的体现。这些价值目标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在条约中占据核心地位。这是目的和目的原则的现实基础。本文在对目的和宗旨原则进行法律论证时,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分析,认为虽然该公约仅对条约行为的目的性作出了框架性规定,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实践中,目的原则和宗旨的确定性基础可以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找到。
第3章讨论目的和目的原则的应用。主要说明三个问题:1、目的和目的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2. 确定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3.评估条约行为与条约目标和宗旨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目的和目的原则的适用是以尊重现有规则的确定性为前提的。当条约文本明确、逻辑清晰并存在逻辑关系时,确定目的和宗旨的方法不得凌驾于条约规则之上。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指导,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参考条约名称、标题、文本、嗣后实践等客观因素进行循环论证是较为可行的方法。缔约国或缔约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和条约监督机构有权评估条约行动的目的性。它们之间是互补而非对立的关系,相互尊重有利于形成一致的评价结果??。对条约行为目的性的评价可以通过合议程序集体进行,也可以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裁决。当条约行为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一致时,不同的条约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当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时,该保留是非法和无效的;当多边条约的修改违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时,该修改是非法的,但有效。最后,本文得出以下结论:条约法的目的和宗旨原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占主导地位。它规范各种条约行为,是条约法的重要原则。它是战后实证主义与价值导向法理学在条约法领域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模糊性与确定性的双重特征。只强调条约宗旨和宗旨的价值追求而不尊重条约规则,不利于条约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相反,只强调条约规则的逻辑分析而排除条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将使条约成为空谈。正式的身体。对条约法目的与宗旨原则的合理把握有赖于对两种倾向的合理平衡。
展开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