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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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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强行法的定义、追溯力及违反

时间:2024-10-15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论国际强制法的追溯力及违反国际强制法的制裁——兼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规定

张小建

【全文】

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强制法的研究和运用被提上日程。作者定义了国际强制法;认为国际强制法规则不具有追溯力,但《条约法公约》第53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强制法,具有追溯力;对于违反国际强制法缔结的条约或所采取的行动,应视情况被制裁为“无效”或“终止为无效”,并消除由此产生的一切矛盾后果。

今天,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社会越来越希望建立在和平共处、友好合作基础上的国际关系。这就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法律措施来维护共同利益和安全。基于这种考虑,国际强行法的研究和运用逐渐引起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关注。

所谓国际强制法,是国际法中一系列具有特殊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些原则和规范通过条约或惯例得到国际社会全体成员明示或默示的接受和承认。绝对强制性和非同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不得改变。任何与其相冲突的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均无效。

1969年《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率先在国际强制法问题上迈出了重大一步。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强制法作出某些规定的国际条约。性法律文件。 《公约》第五十三条对国际强制法作出如下规定:“条约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则(即强制性规范,下同——缔约者)相抵触的条约无效。就《公约》的适用而言,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则是无效的。它是指为整个国际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的、不能修改、只能由随后具有相同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修改的法律。” [①A]

《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适用于条约因与现行国际强制法准则相冲突而无效的情况,而《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四条适用于下列情况:即条约缔结后条约,由于与新制定的规范相冲突而无效。由于与国际强制法规范相冲突,该条约无效并被终止。第六十四条的内容是:“当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则出现时,任何与该规则相抵触的现有条约均无效并终止。” [②A]

上述两条是《条约法公约》关于国际强制法有关方面的主要规定。这一倡议将对当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相对完整的法律秩序中,国际强制法规范的作用是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及其行为规则不因个别协议或行为而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条约法公约》是《国际联盟公约》、《联合国宪章》以及战后各项多边国际公约所倡导的精神和传统的延续和组成部分。 《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强制法问题,这是国际法的新发展,表明世界各国已逐渐认识到拥有某些共同权益和社会目标的不可避免的现实;同时,也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正在走向制度化、法制化。任何国际法主体都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任意践踏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鉴于国际强制法在国际法体系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国际强制法的一些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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