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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内国法与国际公

时间:2024-10-15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一)海上货物运输及海上货物运输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利用船舶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港口经海上运输至另一国港口的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与陆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类似。

与其他国家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约2/3的货物

所有货物均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运实现的。但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是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因此,运输风险较高,涉及当事人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

2.调整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和国际公约

(1)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与海上(或水路)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

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英国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我国《海商法》等。

(2) 规范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规范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

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也称为定期运输。班轮运输合同签订后,承运人接收货物并据此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收货人还是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事实上,订舱单上所附的提单是一份运输合同,因此班轮运输也称为提单运输。但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其自身义务,而是受国内海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提前拟定的。只要托运人按要求填写签名并由船长签字,运输合同即成立,无需托运人和承运人单独签订运输合同。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如今,海运单作为国际散杂货运输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二)包车运输

包机运输也称为不定期运输。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租船运输可分为定期租船、航程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类型。但光船租赁实际上只是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不承担运输义务。

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不同。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和船东之间的合同。

仅规定租船人和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收货人无关。其次,租船合同的缔结一般可以完成

它充分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受提单等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一旦转让,仍将受到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结论: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合同的必要程序。在海运实践中,班轮运输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有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单独订立书面运输合同;对于包机运输,由于缺乏提单等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也具有书面效力,但这并不否定口头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本案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上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收货人作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与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关联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涉及与合同关系密切的另一个关联方——实际承运人。一方

一方面,一些运输公司招揽客户作为承运人,以承运人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另一方面,当需要转运运输时,特别是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实际承运人也会参与其中。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即“是指执行承运人委托的货物或部分货物的运输。”任何执行运输的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运输的任何其他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的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则承运人仍应对全部运输负责,无论承运人是否有权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样做。

3、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吊装:分为合法吊装和任意吊装。

(三)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索赔和诉讼

1. 索赔

《海牙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提取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可以在3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这种提货就成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交付货物的证据。 《汉堡规则》将分拣员通知承运人货物损坏的期限从3天延长至15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收货人未能按时将货物损坏情况通知承运人,也不会丧失要求赔偿的权利,但要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收货人通知承运人货损的时间为自交货次日起7日内,如果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则为15日内;但这仅适用于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情况并不明显。

2、诉讼

(一)诉讼管辖

《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可以从被告的主要营业地或者惯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装货港、卸货港或者合同中指定的任何地点中选择起诉地点。运输合同。

(2) 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均应免除灭失或损坏的一切责任,除非在交付日期或货物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汉堡规则》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者期满后责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限为90日,自索赔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或收到受理有关航次诉讼的法院的起诉书副本 租船合同项下的索赔权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认为该权利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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