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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犯罪,全方位保护未成年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目录
案例一:
依法惩治校园欺凌犯罪,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2:
依法严惩猥亵男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楼某某猥亵男童案
情况三:
依法严惩网络淫秽行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丁某某猥亵儿童案
情况四:
依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
——张某甲状告张某,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例五:
监护权纠纷执行刚柔结合,法理并重,保护儿童权益
——崔某、徐某抚养权纠纷执行案
案例六:
多部门联合救助,综合关爱困难儿童
——联合救援典型事例
案例一
依法惩治校园欺凌犯罪,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时年19岁,校外)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物色、培养一名中专学生充当“大哥”,并在幕后利用该学生收取“保护费”并招募其他人。人们打斗和其他活动。 2021年3月8日,刘某某教唆、怂恿任某(时年15岁)、王某(时年16岁)、李某(时年16岁)、陈某(时年17岁)、马某某马某某(时年17岁)等5名未成年人通过翻墙、使用学生证等方式进入某中专男生宿舍楼,向学生介绍马某某是该校的“大哥”。他们以敲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强行向50多名学生收取“保护费”共计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行收受未成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应予严惩。由于刘某某作案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依法从轻处罚。依法。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实刑)。
【典型含义】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低、社会经验少而被他人教唆、胁迫、诱导参与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发展和剥削,自己充当“主谋”,利用未成年人作为“挡箭牌”。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鲜明立场。本案中,多名未成年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由于他们的“朋友圈”不纯洁、盲目、冲动,触犯了法律,需要教育和救助。法院在处罚刘某某的同时,还处罚了几名未成年人。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矫正教育。此外,为了更好维护校园安全,法院还邀请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学生代表旁听庭审,发挥新鲜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为校园上好一堂“公开课”。法治。案件审结后,法院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法学院之间的联动,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多措并举提高学生法制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预防,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案例2
依法严惩猥亵男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楼某某猥亵男童案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楼某某是某学校教师。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楼某某利用其班上学生张某(男,当时13岁)、丁某某(男,当时14岁)、李某某进行剥削。刘某某(男,时年15岁)和刘某某(男,时年13岁)有长期在家补习的便利。明知四名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却屡次违背自己的意愿。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多次猥亵两名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楼某某强行猥亵两名14岁以上未成年人,其行为也构成强迫猥亵罪。楼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长期、多次实施猥亵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两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娄某犯猥亵儿童罪、强迫猥亵罪等多项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利用职业身份和教学便利性猥亵未成年学生的恶性案件。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彰显了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为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法院在案件结案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教育部门开展专项调查、专项教育,做好预防工作。机制。针对本案部分受害人向家长表示自己受到猥亵,但家长并未重视的情况,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以此为契机,依法向家长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聘请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老师们针对如何提高家长的防护意识,防止孩子再次受到伤害,如何帮助孩子恢复身心健康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该案警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执行教师管理规定,完善预防性侵的协作机制;家长应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预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三
依法严惩网络淫秽行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丁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手机社交软件结识了被害人沉某某(女,时年11岁)。丁某某明知受害人沉某某未满14周岁,为了满足性刺激,通过微信怂恿受害人拍摄多张其私处照片供其查看。第二天,沉父发现了情况并报了警。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受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利用网络技术唆使受害人发送私处照片供其查看,以达到性刺激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到庭审讯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供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含义】
信息时代的到来,让未成年人越来越早地接触电子产品和网络。然而,复杂的网络世界对于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危险的,而他们的好奇心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不仅更加隐蔽,而且危害性也更大。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的发布,旨在督促网络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空间的净化力度,最大程度地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犯罪的伤害;同时提醒家庭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特别是社交软件使用的监督和教育引导,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
案例4
依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
——张某甲状告张某,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与范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随后生下女儿张某。 2014年,张某与范某同意离婚。两人商定,范某赡养张某,张某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随后,张某甲与范某甲住在一起。 2018年以来,张某某以无法探望子女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2021年8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张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同时要求提高生活费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要求子女抚养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按照原约定标准补足未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标准改为每月900元。
【典型含义】
在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许多父母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权的行使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是相互限制的条件。最终,他们陷入了恶性循环,其中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不允许探望孩子。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相互制约或抵消。禁止探视权并不是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探视权。同时,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当原有抚养标准不能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时,法院应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经济收入和父母双方的开支、生活负担和义务的履行。可能性等因素,赡养费标准可酌情提高。发布此案例的目的是呼吁父母离婚后依法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监护权纠纷执行刚柔并济,法理并重,保护儿童权益
——崔某、徐某抚养权纠纷执行案
【案件基本事实】
崔和徐婚后育有双胞胎女儿。 2021年,崔某向法院起诉与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崔某由徐某抚养,崔某的婚生女崔星由崔某抚养。两党不会互相支持。费用;每周探访一次的权利,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徐某搬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并将自己的嫡女崔杏交给了崔某。然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徐某并没有履行协议,带着一对双胞胎女儿独自离开。没有任何消息。崔某多次询问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果。
【执行流程】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知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徐某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判决徐某罚款1万元,但徐某既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相应义务。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避免执行中引发更大矛盾,法院协调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从法律、法律等多个角度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和情感方面。但徐仍拒绝释放女儿。崔星被崔某收押,崔某因徐某拒绝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介入,促成徐某、崔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人商定,轮流照顾两个女儿各半年,履行抚养义务。随后,崔某向法院撤回刑事自诉申请,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执行案顺利解决。
【典型含义】
监护权、探视权的执行是当前执行工作的难点。此类案件因其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长期性、多变性特点,通常面临更多的实际困难。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以“刚柔相济、以刚护柔”为工作宗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我们从公众的角度,采取联合调解、法律分析、说服教育的方法。当调解失败时,我们拓宽执行手段,以刑事自诉案件为契机,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回归理性,达成和解协议。既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又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6
多部门联合救助,综合关爱困难儿童
——联合救援典型事例
【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5岁的小孟(化名)在案件中失去了亲人,心理受到极大创伤,出现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亲人的突然去世也让小孟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了解情况后,法院迅速会同其他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救援情况】
鉴于案发时小孟年仅五岁,生活陷入困境,心理受到严重创伤,法院积极配合民政、团委、教育等部门开展对小孟的多项救助工作:一是配合民政部门对小孟进行救助。梦想解决生活困难。将他们列为困难儿童,每月发放生活补助,确保他们生活无忧。二是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依托专业保护平台,心理协会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协会安排了两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工,通过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为小萌制定了长期的、基于年龄的心理援助计划。 。同时,他们还联系教育部门,指派心理老师经常与孩子们沟通、聊天,时刻关注小萌的心理状况。三是帮助小萌改善生活环境。联系团委,为小萌打造“梦想之家”,创造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助力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现在,小萌的生活已经基本恢复正常。
【典型含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18年,省法院与省民政厅等八部门签署了《关于推行困境儿童分级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2021年9月,省法院还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困境儿童保护政策的通知》,将未成年人当事人的救助范围扩大到所有涉案未成年人,扩大救助范围从传统司法救助模式到“司法+N”联合救助,积极联合民政、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对涉案困难儿童开展综合救助,确保每一个孩子需要援助的人不放过司法视野,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本案是法院运用联合救助机制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智慧和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儿童保护工作体系,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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