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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关系效力的探

时间:2024-10-15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关系的有效性不仅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官认定案件实质的难点。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合同法理论进一步探讨了相关问题。

1、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但是,下列情形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1、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法没有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实践中,一般参照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约定合同主要条款,经济合同成立)的规定作为依据。合同主要条款(指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必须包含的条款)是否存在仅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该合同不能满足主要条款,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没有主要条款的,可以采用合同解释规则来填补漏洞,补充合同条款,使其生效。

2.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只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合同存在的证据。不影响合同效力,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的,合同成立。法律对合同形式所规定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规范。这些规范只是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而不是法官的裁判规范。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只会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国家没有必要干预,这违反了倡导。的规定并不使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对具体合同关系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既不是合同成立的要求,也不是合同效力的要求。主要具有证据功能和督促当事人审慎交易的功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条款都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当事人不得更改它们。违反本合同当然无效,可以由法官在案件中直接适用。

3、超越业务范围。我国制定了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强制性规范,如采矿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关于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1)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严重超出经营范围,如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如药品、枪支)等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违反经营限制和特许经营的合同一般不能认定为无效,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

4、违反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鼓励交易是合同立法的重要精神。合同法实施后,合同的效力只能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外,不得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国计民生、国家重大利益(如涉及外汇、外贸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有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没有司法解释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可见,法规在确认合同效力方面的地位并没有被绝对否定,考虑到其特殊性,仍有适用的空间。

2、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1、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和效力。合同要生效,首先当事人必须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其次合同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且必须满足所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生效)。 。合同的效力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两者也有原则性的区别:一是构成要素不同。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有些合同需要获得批准或满足约定条件才能生效;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之间也有区别。 “合同有效”对应“合同无效”,“合同有效”对应“合同无效”。合同不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可以有效;合同的效力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有效的合同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条件。效力与效力的侧重点不同:有效与否,侧重于合同的定性,评价合同在一定状态下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否有效,重点关注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即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因为这直接影响民事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民事行为的认定。的实质性责任。未生效或未成立的合同不能等同于无效,因为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事实上,一些尚未生效的合同仍然有效。对于一些尚未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协商补救措施,使其生效,达到交易的目的。

2、核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准与登记进行了区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必须经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未办理批准登记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生效,而不是无效。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因未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合同尚未生效,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仍应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法律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批准登记,但未规定经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申请批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转让所有权或物权的义务。

三、合同法强制性条款的认定

强制性规定包括行政规范和效力规范。行政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行政规范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惩罚违规行为,但并不否认此类行为在民商法中的有效性。效力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继续有效的规范。如果不成立,就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范不仅旨在惩罚违法行为,而且还否认其在民商法中的有效性。强制性规范通常使用“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词语和短语,但规范中包含的上述术语有的是宣传性规范,有的是行业行政法规。该措辞和措辞被认为是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立法本意。确定强制性条款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确定某项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应当考虑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违反该规定对国家、集体、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一般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涉及国家重要宏观调控措施、市场经济基本秩序、市场经济主体基本权利。

2.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涉及对交易双方交易行为的禁止,而不是出于行业管理目的而禁止行业内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维持特定的管理秩序,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规范中,法律并不禁止此类交易,但禁止交易的某一要素。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得超过存款的一定比例;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其中的“不允许”属于行业管理性质,体现了人民银行更加有效地加强了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慎监管。由于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法,它限制商业银行的行为,但不能直接限制商业银行的客户。商业银行违反本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相应制裁。有时,对双方施加的制裁可能不在同一法规中,甚至不在同一法律中规定。由于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从事这种行为,与仅限制交易一方或某一要素的行政规范不同,交易双方均受到制裁。如果只有一方受到制裁或处罚,则可能是一项行政规定。

四、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只有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定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如果交易本身没有违反禁止性规范,而只是履行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则合同应当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需要区分合同行为和履约行为。例如,双方签订原油购销合同,走私交割石油,其履行必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履行无效,但该合同应当有效。其次,不能以合同履行效果是否实现来判断合同效力。第三,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或者合同标的物可分割的合同,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不能使整个合同无效,造成妨碍交易的情况。例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不承担工伤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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