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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丽江检察机关在行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猥亵儿童案件【第一部分:猥亵儿童案件】关爱未成年人,丽江检察院30年不立案侦查。今年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起诉工作的第30个年头。下周起,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将开设“30年免检工作专题报道专栏”,为您讲述30年来免检工作的发展成果和工作亮点,以及丽江市检察院办理未经检查案件。丽江市检察院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引起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关注和重视。 2014年11月8日13时00分左右,发布了周某某猥亵儿童案的案情介绍。被告人周某某在某书店三楼儿童书柜内发现受害人袁媛(化名)独自看书。丽江市古城区。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与被害人袁媛交谈。在此期间,周某某经常采摘。受害人媛媛被猥亵,触摸受害人的生殖器,强行亲吻受害人。受害人媛媛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后,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开场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当众猥亵儿童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例分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十四周岁以下儿童的行为。
此案首先反映出未成年人防范意识淡薄。整个事件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反抗,也没有哭喊。其次,监护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进入书店后,受害人一直独自在书店三楼看书。在此期间,受害人监护人没有寻找、照顾受害人。三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案发的书店是公共场所。对于未成年儿童经常进来停留阅读的区域,书店并没有给予任何特别的警告或关注。检察官向李健姐建议:家庭和学校应加强未成年人安全、生理等常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同时,作为监护人,应强化监护责任,明确保护义务。对书店等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要加强监管。对于人员类别复杂、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室内场所,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监管。群体防护体系建设。李健姐【第二部分:猥亵儿童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长中行一终字第020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1月5日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次日被浏阳市公安局逮捕。目前被关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2011)刘兴初2011年5月10日字第205号。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案卷、讯问上诉人,我们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予开庭审理。审判现已结束。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驾驶湖南校车的机会,到浏阳市xxxx中心接送学前班学生,并用手抚摸年轻女孩彭佳和彭佳五次。彭毅、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私处,对张某某身体造成轻微损伤。具体情节如下:一、2010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校车接学生彭甲、彭乙放学时,将右手伸入车内的小女孩彭佳体内。车上(2005年9月8日出生),他在裤子里摸了彭佳的阴道,但被彭佳推开了。 2、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校车等待他人上车时,询问周某某是男孩还是女孩,并将右手伸进校车里。少女周某某(2004年3月)。 7月7日出生),他用手指触摸周某某的阴道。周某某感到不舒服,将被告人吴某某的手推开。当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送一名学生回家时,再次将右手伸入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年轻女孩周某某的裤子里,并用手指触摸周某某的生殖器。他的手指。随后,周某某被人推开。
3、2010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校车送学生彭某、彭怡回家时,将右手伸入小女儿彭怡(10月19日出生)的裤子里。 ,2005)在车里。他去摸彭毅的阴部,却被彭毅一把推开。医院定案所使用的证据包括: 1、受害人彭甲、彭乙、周某、张某的供述。四名受害人在监护人陪同下称,被告人吴某在乘坐校车时触摸了她们的私处。健康)状况。 2、目击者证言 目击者张某某和张某某作证,听到张某某说自己被吴某某猥亵后,通过该小学校长找到吴某某,吴某某报了警。证人唐松柏作证称,2010年12月2日,他听说张某某被吴某某猥亵,遂召开会议与吴某某谈话,吴某某提出去张某某家将此事解释清楚。 。证人姜丽青作证称,女儿的幼儿园老师打电话给她,让她询问彭某和彭毅是否接触过吴某某的下体。她问了两个人,两个人都说碰过她,所以她报了案。目击者彭某某、张兵作证称,2010年12月1日,彭某某帮张某某洗澡时,张某某称下身疼痛。彭某看到张某某的外阴有点红,就询问怎么回事。有人说,接他们的司机碰了她一下。 3、病历、户口证明、驾驶证、校车券、学生接送单等书证,以及校车照片等物证照片,证明受害人张某某曾在浏阳官渡中心接受治疗事发后到医院及浏阳市中医院检查,其外阴微红;被告人吴某某小时候在浏阳市xxxx中心驾驶校车。 4名受害人均乘坐其驾驶的翔校车往返学校。
四、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向侦查机关供述共5份,其中3份供述自己曾触摸彭甲、彭乙、周某等人5次。张某某等人的私处。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采用挑衅的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声称自己是被迫在笔录上签字的,没有对四名被害人进行猥亵,请求改判。经审查,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驾驶湖南校车接送浏阳市xxxx中心学前班学生的机会,触摸幼女彭某、彭一。 、周某某、张某某用手五次。他人隐私部位被盗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多次用手触摸儿童生殖器对女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上诉人吴某某提起上诉,称“他是被迫在笔录上签字的,没有对四名被害人进行猥亵”。经调查发现,上诉人吴某某在一审及本院提审过程中,均承认自己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吴某某归案后,承认自己猥亵张某某、周某某、彭佳、彭佳等孩子。 B的供述与侦查机关收集的被害人张某及张某亲属的供述、证言相互印证。根据吴某某的供述,侦查机关找到了被害人周某、彭某某、彭乙某。三名被害人均证实了吴某某的供述与吴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上诉人吴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审判长梁峰 代理审判员 李昱 代理审判员 易定军 2020年9月27日,书记员张莉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查明事实后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页无文字) 审判长 梁峰 代理法官 易定军 代理法官?利特文员2011年9月28日相关判例:【第三部分:猥亵儿童案】【案情简介】小某某,20岁。 2015年5月某日19时30分左右,他从农商银行ATM取款后,转身离开时,看到两名8岁左右的女孩在银行门外玩耍。
肖走近两名女孩,突然抱起其中一名女孩胡某,跑进附近的小巷,并威胁不要尖叫。另一名女孩大声哭泣,向路人求助。肖某将胡某抱进巷子后,将手伸入胡某胯部,抚摸胡某的下身,并用手捂住胡某的嘴,不让其喊叫。肖某被赶来的群众包围抓获,并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胡某私处有轻微擦伤,处女膜未破损,属于轻伤。公安机关对肖某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对肖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争取理解】肖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肖某家属委托我为肖某提供法律帮助。我所指派律师承办此案,并担任肖某的辩护人,维护肖某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人员询问案件情况、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询问案件情况及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详细了解了被害人的家庭情况。邻居们。基于对相关事实的了解,我所律师立即确定了辩护方向,明确了辩护策略。在这样的轻伤案件中,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理解是获得从轻甚至宣判的关键。由于受害人是8岁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受害人父母那里获得谅解书的过程确实并不轻松或愉快。律师建议嫌疑人家属聘请一位与受害人父母熟悉的朋友作为中间人,调解双方的谈判。
法庭外,经过纠纷双方的多次会面和讨论,中介的调解,以及我们律师的多次电话劝说;在法庭上,我的律师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索要20万元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压力,减为3300元;也得益于法官的努力调解,维护了双方的利益,有效解决了纠纷。最后,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受害人父母在收取被告父母支付的3万元赔偿金后,向被告发出了《谅解书》,并书面承诺将解决纠纷,并承诺:他们不会对肖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索赔。并同时向法院申请驳回刑事起诉并承担民事后果。 【控辩意见】检方指控,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而且,其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其侵权对象是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惩。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是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荣获“学习进步标兵”奖。他持有《学校行为证明》和《邻里行为证明》,证明被告一贯遵纪守法、善待他人。被告人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行为,故被告人本次犯罪属于偶发、初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其次,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在法庭上以书面形式认罪并向受害人表示悔罪。他认罪悔罪的态度非常好,而且从他犹豫和焦急的表情来看,我们也知道这四个月的拘留已经对他产生了足够的震慑和教育,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家属一直与受害人家属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应该能够沟通,希望得到受害人的原谅。我们应该能够看到被告人供述的诚意,也应该能够看到被告人家属为获得被害人的原谅而做出的努力和诚意。我们希望法院能够调解解决纠纷。我们也希望法院能够调解解决纠纷。法院可以给予一些时间,让被告家属有更多的时间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综上,被告人的人身风险较低,悔罪态度十分明显。四个多月的羁押显然对被告人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一般预防和专项预防的目的应该已经达到了。他的继续拘留可能会增加严重罪犯与他接触的可能性。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不利于被告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造成受害人轻伤。被告已触犯法律,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化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被本院酌情采纳。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心得】古人云:“知世事是学,通人情是文”。律师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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