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管制是否属于附加刑?一文带你了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由于法律规定的附加刑不包括管制,因此管制不是附加刑。
补充刑是对主刑的补充的刑罚方法。它可以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施加附加处罚时,可以同时施加两项以上的附加处罚。
附加处罚的种类如下:
(1) 罚款;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没收财产;
(4) 驱逐出境。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只能单独使用,不能相互叠加应用。主要刑罚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下,犯罪分子不被监禁,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使犯罪分子接受公安机关的控制和群众的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最轻的主要刑罚,是我国独创的刑罚。事实证明,控制是长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惩罚手段。对于犯罪较轻、应当判处刑罚而不需要监禁的犯罪分子,实行控制,放到群众中接受监督改造,可以减少抓捕数量,减轻国家负担。
刑事拘留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自由,就近劳动改造的一种处罚方法。这是最轻的监禁形式。它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主要刑罚,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需要短期羁押的犯罪分子。由于刑事拘留在量刑上将管制与有期徒刑联系起来,它为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需要拘留,但又不适宜拘留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适当的刑罚种类。长期被剥夺人身自由。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使用最广泛的刑罚方式。在该法律的这一分节中,只要有法定的刑事条款,就规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大、适用面广、灵活,既可以适用于严重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犯罪。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刑罚方法比其他刑罚更适用。种很多。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手段。是我国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判处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不需要判处死刑但判处较轻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是有期徒刑的一种。它和有期徒刑一样,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但两者之间有重要区别: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有期徒刑是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其适用范围比有期徒刑要窄,仅适用于严重犯罪。
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一、刑事拘留是主要刑罚吗?
刑事拘留是主要刑罚
主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只能单独使用,不能相互叠加应用。刑罚主要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只能单独使用,不能相互叠加应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对人定罪量刑时,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不能同时判处两种以上主刑。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短期处罚方法。执行由就近地点的公安机关执行。原则上,劳改期间,服刑人员可以“酌情领取报酬”,根据表现给予报酬。每个月你可以回家一两天。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不得超过二年。
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 遵守执行机关接待客人的规定。 (5) 离开居住或搬迁的市、县,须报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对罪犯判处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其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人员公告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行刑前羁押的,羁押一日相当于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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