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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对一辅导老师竟是色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一对一导师原来是个“变态”
浙江杭州:抗议强迫猥亵儿童案被法院改判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赵云)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海英出庭声援郭氏强迫猥亵儿童案。二审后改判。原审被告人郭某因猥亵儿童罪改为猥亵儿童罪、强迫猥亵罪,将原判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五年。同时被判处自刑满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一罪还是二罪?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至今年1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在家中开设“一对一”辅导班的机会,对初二女生小芳(化名)进行猥亵逾百次。 10次??。其中,今年1月27日发生最后一次不雅行为时,小芳已经14岁,情节最为恶劣。
今年4月23日,检察院以强迫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郭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因猥亵14岁以下儿童应从重处罚,直至年满14周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海英带领少年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经过讯问被告人、审查案件材料、审查指导性案例,依法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
郭某的猥亵行为应归为第一猥亵儿童罪还是第二猥亵儿童罪、强迫猥亵罪?一审法院仅以猥亵儿童罪对他定罪正确吗?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猥亵行为分为猥亵幼女和猥亵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两个阶段,符合两种犯罪的要件,侵犯了两种不同的合法权益。单一犯罪不能完全覆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陈海英指出:“受害人虽然是同一个孩子,但侵害对象不同,是符合不同犯罪要件的两种犯罪行为,应当同罪并罚。”
“这个案件的意义超出了案件本身。”
今年9月25日,郭氏强迫猥亵儿童案二审在杭州中院闭门审理,陈海英出庭声援抗议。 “我想再次重申,本案审理的意义已经超越了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本身,本案的认定和量刑也应该体现和结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心理感受。”应该从更高更广的角度来看待教育水平和社会道德的培养。”
庭审中,陈海鹰进一步向法庭陈述了“上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至少十次”等关键事实。同时,从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建议法院对郭某实施禁令。 “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不仅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罚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起到警示、教育、预防作用,促进和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
郭某当庭表示有罪并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判决。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各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处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强迫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自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保护未成年人永远在路上
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意外,但不可忽视的是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教师师德的选拔、专业修养和境界、孩子自我修养的培养等。”保护意识、传统社会文化和道德规范的重塑等。不仅体现在案件的法律效力上,更体现在广泛的社会影响上;不仅在于个别情况的预防作用,还在于其表面的预防作用;不仅对于推动一类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促进社会良好风尚的养成,发挥法治宣示作用。 ”
近日,杭州市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家长信”等方式进行检查。校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的能力确定并保护他们在校外培训机构中的权利。同时,检察机关将通过“检察官执法校园活动”、“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培训”等形式,继续开展多维度的普法工作,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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