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依法惩治涉烟犯罪,维护国家烟草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严格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问题
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要各司其职,依法及时查处涉烟刑事案件。要加强工作配合,加大攻坚力度,形成攻坚合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烟草犯罪案件,主犯在逃或者犯罪事实暂时不能查明,但有证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证据的确实足够了,应该先在法定期限内处理。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适用法律问题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尚未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且货值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其中,货物价值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和处罚。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总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罪定罪处罚假冒伪劣产品(试图)。
生产假冒烟草制品尚未销售,价值无法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所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二)查获未用于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丝1000余公斤;
(三)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所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四、查获未用于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叶1500余公斤。
三、生产假冒卷烟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适用法律问题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简称生产假冒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量刑级别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个人生产假冒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位生产假冒烟草制品价值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或者数额标准,但因生产假冒烟草制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生产假冒烟草制品的;
(四)假冒他人烟草制品驰名商标的;
(五)生产假冒烟草制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
(一)个人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组织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生产假冒烟草制品价值100万元以上,单位生产假冒烟草制品价值5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下简称销售假冒烟草制品),且销售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量刑级别处罚。刑法的规定。定罪和处罚。
个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单位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如果假冒烟草制品的销售数量未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但尚未销售的假冒烟草制品的价值总额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人应作为犯罪未遂受到惩罚。讨论。
如果有证据表明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具有销售目的,且货值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将以犯罪未遂论处。
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的;
(三)发现销售假冒烟草制品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信息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生产注册商标卷烟的法律问题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使用的卷烟注册商标,或者销售擅自伪造、制造的卷烟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量刑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严重”:
(一)使用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单位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个人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注册商标卷烟,个人数量在2万支以上、6万支以下,单位数量在10万支以上、30万支以下(件是指能够独立形成包、条、或盒)烟草制品包装外壳材料(下同);
(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知名商标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或者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生产的注册商标卷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的;
(三)查获非法生产、销售卷烟注册商标个人6万余件、单位30万余件;
(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查获未印制的烟草注册商标,个人数量在2万件以上、6万件以下,组织数量在10万件以上、30万件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个人数量超过6万,组织数量超过30。数额超过一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犯罪未遂论,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量刑级别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给予下列处罚:依照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级量刑定罪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二)个人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单位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金额个人未达到5万元、单位未达到50万元,但尚未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
(四)对个人查获非法贸易烟草制品2000余件、5000件以下,对单位查获非法贸易烟草制品5000件以上、1万件以下的;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受到烟草专卖等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违法经营,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查获非法贸易烟草制品5000余件,单位查获非法贸易烟草制品10000余件;
(四)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受到烟草专卖等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违法经营,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七、非法生产、组装、销售、运输烟草专用机械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非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非法组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金额标准,依照法律规定。
八、关于共犯问题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本意见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制造卷烟注册商标的;直接参与烟草制品非法经营、非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并起主要作用的;
(二)为协助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务、发票、凭证、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的;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卷烟注册商标、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非法组装烟草专用机械;
(三)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关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单位犯本意见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个人犯罪论:
(一)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犯罪的;
(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被犯罪个人私分的;
(四)个人承包、租赁、联营的企业;
(五)国家或者集体不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分配的企业;
(六)企业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办理公司登记,或者虚假出资、逃避出资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违法经营的企业。
十、关于对参与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十一、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更重的处罚。
十二、关于窝藏、转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定罪处罚
明知是非法制造、销售的烟草制品而隐匿、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窝藏、转移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并与犯罪分子串谋的,以共同犯罪处罚。
十三、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定罪处罚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4、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实施的定罪处罚问题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罪定罪处罚。
15、销售额、货值(营业额)计算问题
本《意见》所称销售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后所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本意见所称货物价值(营业额)是指按照同期合格烟草制品和同品名烟草专用机械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的价值。
上述金额(数额)的具体计算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十六、关于烟草制品、假冒烟草制品、假冒烟草制品、卷烟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再加工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丝束。
本《意见》所称假冒烟草制品,是指使用霉变烟叶或者烟叶以外的替代品以及劣质卷烟纸、滤嘴棒、烟丝丝、边角料生产的烟草制品;使用低档烟叶冒充高档烟叶生产的烟草制品;发霉、变质的烟草制品以及其他不符合烟草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烟草制品。
本意见所称假冒烟草制品,是指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烟草制品。
本《意见》所称卷烟包括散装卷烟和成品卷烟。
17. 关于身份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进行清点,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联合对假冒烟草制品的烟草注册商标进行清查和鉴定。
十八、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对参与本《意见》规定的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19. 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虽然未达到上述金额或者金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金额标准,且已达到金额的80%以上。
本《意见》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原数,“不满意”不包含原数。
本意见所列案件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处理或者按照规定指定管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工办[20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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