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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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兴市同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九届常务会议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5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嘉兴市同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1、保险对象
嘉兴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和退休(含退休,下同)职工。
2、保险管理
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可于每年12月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或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当年新设立用人单位除外)。总体保障原则。用人单位申请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募集资金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总数,按缴费基数(浙江省所有社会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
4、资金保障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与职工医疗费一起按月征收。征收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独立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治疗标准
(一)个人账户处理。个人账户使用规则和范围按照历年嘉兴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规定执行。在职人员45岁以下按80元/月标准计分,45岁以上(含)以上按120元/月标准计分;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160元/月的标准计入。 。每年1月1日按年划入医保个人账户。
(2)门诊治疗。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于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起付线且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先行支付。按照规定比例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然后企业按照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最低缴费标准以下、最高缴费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企业按照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3)住院治疗。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首先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自费(含住院免赔额)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标准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资金使用监督
各级医疗保险部门应当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监督。违规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补充收支情况,动态调整筹资标准、个人账户转移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医疗保险基金。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妥善衔接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之间的医疗补助关系。
(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补充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五)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嘉政办发[2024]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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