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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法典合同无效规定,保障交

时间:2024-10-16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合同最重要的是其有效性。大家在谈生意或者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希望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法生效,当事人不仅无法实现交易目的,而且还将因合同效力存在缺陷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作用,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了解无效合同的情况和类型,才能避免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相对人恶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图掩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恶意串通相对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本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仅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 本部分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将失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民法总则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相同。民法典合同编基本上没有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了重大变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施行后,上述第一种情况将不再视为合同无效,但可以撤销合同;第二种情况反映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表述略有调整;第三种情况,民法典施行后,合同不再无效;第四种、第五种情况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有体现,但表述有所调整。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部分没有统一列举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是在第508条中规定:“本部分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的规定。应适用。”即按照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予以认定。根据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5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法认识自己的行为是指由于智力和心理健康原因;因醉酒而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主张行为无效。

应当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2、串通、虚伪表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相对人怀有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图掩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出于逃税等原因,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两份价格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合同为“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实际签订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补充协议、出票协议),俗称“阴合同”。本案中,“阳合同”因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隐性“阴合同”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因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另一种虚假陈述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例如名义上是销售但实际上是贷款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不同的是,民法典上述规定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行政性规定两种。只有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效力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法规、规范性文件也包含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凭此以“级别不够”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用学术术语来说,简称为“违背惯例、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养情妇、赌债、索取委托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将受到法律负面评价,视为无效。涉及不特定多数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也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

现实中,有些行为违反了条例中列出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该行为无效,但如果强制性规定确实体现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行为因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而无效。例如,在持有证券发行人股权或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时,法院通常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持有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恶意串通相对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界定为“其他”。

因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无需添加不必要的细节来区分不同类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A、B同为公司股东,B、C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 B伪造A签名,将股权转让给C,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必须存在故意和共同恶意相联系,才能构成恶意串通。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损害他人权益,另一方不知情或者明知但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例如,A先将房屋出售给B,签订合同但尚未转让所有权,然后将房屋高价出售给C,完成转让;即使C知道A正在出售一套房子和两套房子,C高价购买该房子也没有主观上不合适的地方。正当且不构成恶意串通。

除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效行为外,还有关于合同或特别条款、特别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本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仅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岁,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约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财产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及关于合同无效的具体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五条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将矿产资源移交他人勘查、开采的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采矿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恢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政府法院依法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迟延表达立场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 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合同有效。

当事人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一方在提起诉讼前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或者依法共同设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该合同视为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如果出卖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可以视为有效。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单独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无法获得房屋。 ,应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施工的临时建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进行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转贷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借款人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本解释施行前,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核准的,视为有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2020年修订)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二)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冒用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

(三)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建设工程分包或者违法分包而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该款规定视为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请求确定权利的并按照胜诉合同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中标合同外,招标人和中标人还分别签订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无偿修建住房配套设施、转让利润、向建设单位捐赠财产等合同,从而变相降低工程造价。一方利用本合同偏离中标。因合同实质内容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单位必须提起诉讼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规划审批手续。除审批程序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审??批手续,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未取得期货经纪业务主体资格,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款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第八条 存单质押的认定及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优先偿还存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单独的案件中起诉质押人。

存单持有人将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含实际存款或者与实际存款不一致的存单质押,以诈骗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提起诉讼的,存单持有人和发行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存单持有人利用存单诈骗、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赔偿责任。开具存款证的金融机构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权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真实性时出现严重错误的,发行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虚假存单而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经金融机构验证的存单质押的,即使该存单是伪造、变造或者冒充的,质押合同有效,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存单记载的金额向质权人支付法律。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20号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投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支持它。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满足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17、【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企业利益小股东,《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到限制。该条规定,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为依据和授权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的规定,以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 债权人 是否善意诚信,合同有效;如果不是出于善意,合同无效。

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

12.依法审理股票配置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违法股票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是国家依法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私募融资公司等法人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融资合同无效。资金配置公司或者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变相经纪服务的,该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明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下列人员享有保险利益:

(1) 该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规定以外的与投保人有赡养、赡养、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四)与参保人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保险金额确认的,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寿保险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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