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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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甲、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1号
案件简介
黄某于2019年12月31日到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黄某从事物业服务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月薪4000元。自2020年5月11日起,黄某被安排以B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负责招聘保洁员,并负责为B公司服务的小区新员工分配工作任务。
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夫妻。同时,李某还兼任A公司副总经理,陶某还兼任A公司副总经理。B公司监事。两家公司办公地点相同,经营范围相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工作期间,黄某受李某直接领导,两家公司对黄某等员工实行统一考勤。 A公司从黄某入职起一直支付其工资至2020年5月,此后不再支付黄某的工资。 2020年8月1日,黄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工作至当月月底。同年9月20日,黄某向B公司索要2020年6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该公司认为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工资。 2020年9月30日,黄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2号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黄某的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了黄某的劳动报酬,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号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黄某与A公司、B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问题来分析:
第一,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负责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经建议后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合作,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A公司和B公司是否是联营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用工单位。根据公司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个企业四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拥有或控制的股权达到四分之一或以上;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的50%以上;企业一半以上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中一名常务董事由其他企业委派;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利益关系,包括亲属、亲属关系。具体到本案,虽然A公司和B公司是两家具有独立用人资格的不同法人,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且交叉委任。其经营场所均在同一地点,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如果相同,则可以认定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
第三,黄某与关联公司A、B之间是什么关系?两家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非常明确。黄某以B公司名义为新员工安排招聘保洁员、安排工作任务,且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黄某再次为B公司提供劳务。工作期间,李某直接领导黄某担任A公司副总经理、B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为其进行劳动管理。 B公司和A公司对黄某实行统一考勤制度。综上分析,黄某为B公司提供劳务并受B公司管理,其劳动成果也属于B公司业务的一部分。黄某与B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可以认定,黄某在与A公司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基于A公司、B公司均与黄某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且与黄某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应支持黄某的仲裁请求,并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报酬。法律责任。 B公司是黄某2020年6月至8月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人,有义务履行义务。 A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与B公司是联营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中,一些投资者和企业同时设立多家公司,轮流、混合就业,导致招聘单位和用人单位无法识别。他们在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时,相互推卸责任、相互争执,企图逃避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有所有者”无法确定,将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明确所属企业权利与责任边界,维护劳动者利益,构建稳定劳动关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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