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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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认定问题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上期我们讨论了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的实务认定问题。本期就用人单位扣留工资问题进行分析。
本期目录索引
1、对不确定的个人克扣工资应视为公司管理行为
2、工人同意迟到扣工资
3、未交接工作没有扣工资依据
4、单位未提交处理决定而提出扣减工资主张的,属于违法行为。
5、以风险基金、保证金名义收取工资的,视为扣减工资
6、分公司负责人备案批准扣缴工资,总公司补发。
7、用人单位要求从拖欠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8、单位无证据证明克扣工资合法,应当予以返还。
九、用人单位应当对扣缴工资的合理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10、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罚款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告或者告知,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11、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不予支付工资的,没有法律依据。
12.雇主声称雇员没有移交工作并有权暂时扣发工资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13、仅需要劳动者签字向单位借出工资的文件,不能证明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
14、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扣发工资的具体依据和标准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5、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扣除要严格执行
工资克扣针对的是不确定的个人,应视为公司管理层行为
A公司提交的工资汇总表和项目清单中注明了L部分月工资的相应扣除,并列出了规章制度、考勤表等扣除依据。虽然L并不认可A公司提供的扣除依据,称自己没有研究过。但本案同期受理的同类型案件中,存在A公司根据不同员工行为扣除相应金额的情况,且工资汇总表中不仅包括A公司计算的工资,还包括业务推广活动成效的激励、扣缴税款等项目的会计准则对于不确定的个人来说是统一且长期的,应视为A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员工进行管理。如果干扰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行为,就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独立经营管理权,故L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克扣工资和追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0)鲁02民中3798号]
工人同意迟到将扣工资
L实际工作到2017年12月8日,2017年10月8日请假一天,应扣工资227元。 11月17日迟到一次,应扣工资50元(L批)。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L公司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工资910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020)鲁02民中194号]
不交工扣工资没有依据
A公司声称L尚未移交工作,有权暂扣L当月工资。 A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9)鲁02民中11142号]
雇主的工资扣除申请未提交处理,且决定不合法。
A公司称,由于L在该期限后辞职,A公司扣除了L该期限的工资。 A公司提出的扣薪请求未提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没有支持。 [(2020)鲁02民中102号]
以风险基金、保证金名义收取工资的,视为扣减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收取劳动者的财物。以其他名称。本案中,A公司以风险基金和保证金名义收取L工资41973元,违反上述规定,应予退还。虽然L签署了A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但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用职工缴纳的风险保证金、股本、兑现工资等来抵扣欠薪。实质上,用人单位收取了工人的押金,并无故扣留。该工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 A公司主张,根据上述协议,L公司克扣的41973元工资不予支付。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说法,本院不予支持。 [(2020)鲁02民中1449号]
分公司负责人备案批准扣发工资,总公司重新发放工资。
在L提供的M的通话录音中,A公司(A公司为B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证实,2017年1月至6月期间,M被扣发3000元工资。 C公司无法识别录音的真实性。原审法院经询问,未申请鉴定录音真实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B公司应将扣缴的3000元退还给L。双方确认受伤前的平均月工资为4774.39元。加上预扣金额后,应为5074.39元。 [(2019)鲁02民中11154号]
用人单位要求从拖欠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预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必须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A公司要求从欠L的工资中扣除为L预缴的人身保险费,L因未经过劳动预审程序,不同意本案扣除。仲裁。 A公司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2019)鲁02民中9615号]
单位无证据证明克扣工资合法,应予以偿还。
L某2018年5月综合奖金100元,服务运营奖100元,明星奖200元。 A公司称,其减少上述奖金的原因是L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责任投诉,并提交了电话转接表证明。 L对电话转接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2018年4月26日收到的责任投诉并非其个人过错。一审法院认为,电话转接单虽然可以证明L于2018年4月26日被投诉,但不能证明投诉内容与事实相符,也不能证明L具体在过错。因此,A公司据此未向L支付2018年5月综合奖金100元、服务运营奖100元、明星奖200元。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应重新发布。 [(2020)鲁02闽中2793号]
用人单位对扣缴工资的合理性、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作出解雇、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等决定的结果、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合理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本院部分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工资的主张。扣留其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工资3000元。【(2020)鲁0203民771号】
10
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罚款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并公告或告知劳动者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A公司因L在职期间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被罚款85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罚款所依据的公司规定已向L披露。A公司对L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医院不支持它。 [(2020)鲁02民中4200号]
11
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不予支付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A公司主张L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应支付L的工资,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2020)鲁02民中4857号]
12
员工未交出工作,用人单位声称有权暂时扣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A公司声称L尚未移交工作,有权暂扣L当月工资。 A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9)鲁02民中11142号]
13
仅需要劳动者签字向单位借出工资的文件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
尽管原告提交的2018年11月、12月工资清单上写明:“我已收到本月工资,现自愿同意将这笔钱借给公司使用。公司将为我开具收据,并支付我的工资。”公司付款。” “对于利息标准没有异议。”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自愿将2018年11月、12月工资借给原告的事实。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在领取2018年11月、12月工资后自愿借给公司,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本院不予受理。 [(2020)鲁0283民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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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扣发工资的具体依据和标准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A公司提交的员工考勤制度显示,员工请事假应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且无因请事假扣工资的规定; 《迟到、早退、缺勤规定》仅规定了迟到、因私换班、换班、代班的要求。相应奖金将相应减少,其他情况不存在减少奖金或工资的规定。 A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L没有正常上班,而A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L的部分工资以“扣除迟病”为由被扣留。但A公司作为雇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克扣L工资。根据具体依据和标准,扣留L上述期间工资的依据不足,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判令A公司支付L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扣缴的工资11607.47元,不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2020)鲁02闽中4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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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扣除要严格执行
A公司提交的《青岛公交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按照‘总、重大、双方、轻微’责任,承担的费用按照20事故责任人应分别赔偿%、15%、10%、5%,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2013年11月10日发生车辆伤害事故,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7000余元,但由于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L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程度。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事故有主观过错,原审认定A公司扣留L公司2015年7月工资400元,2015年8月工资400元,10月工资2015年工资为1002元,2015年12月工资为1002元,2016年1月工资为1079元,2016年10月工资为1672元,2017年1月工资为1304元,不符合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向L返还上述工资并无不当。A公司上诉称不应返还L所扣留的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0)鲁02民中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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