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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时间:2024-10-16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粤资权[2011]11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通知

关于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顺德市国资办,各省属企业:

现将《广东省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组委会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11 年 6 月 16 日

主题标题:经济管理国有评估专家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资产评估协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6月16日发布

校对:吴海明 打字:01

附录:

广东省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专家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和《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粤资权[2005]2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和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以独立身份管理。各级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国资委)或省国资委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简称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批(备案)项目相关审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将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专家库。 。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估行为,评估专家应当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资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能够自觉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珠宝评估师、注册二手车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采矿权中的任意一项具有评估师专业资格,自初次注册起连续执业满8年;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资格,并自首次注册之日起连续执业满10年;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学、科研、经济、技术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家或知名人士。

(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龄在65岁以下;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取得专业资格且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十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

具体条款与粤资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省国资委公开征集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可以向省国资委自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其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学历、资历、个人研究或工作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奖项和荣誉)概要、曾参加的重大项目(包括评估、审计、法律)说明材料等.、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或单位出具的推荐信(自荐除外);

(4) 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每两年对评估专家的资格进行一次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才能继续保留鉴定专家资格。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是否能够持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活动时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四)是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是否积极参加专家评审工作;

(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者亲自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相关审查制度及相关情况的权利;

(二)了解评审目的,可以要求查阅与评审或者咨询活动相关的材料;

(三)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四)经过全体参加评审专家的讨论和研究,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议结论);

(五)可要求将不同意见记入评审会议结论,或者形成独立书面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活动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独立身份参与评估工作,从行业运行规范、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角度,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清晰的评估意见,并对评估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负责人;

(二)严格遵守审评工作保密规定,不向外界透露审评情况和需要保密的相关材料内容;

(三)对于超出自己专业领域的审查事项或者审查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组织审查工作的企业(单位);

(4)主动回避您感兴趣的审核活动;

(五)回答有关方面对审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和疑问;

(六)相关审查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遴选

第十三条 省级国资委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备案)的省级企业是评估专家的选聘单位,负责组织选聘。的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和省级企业在选聘评估专家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估专家的类别和人数,并遵守以下规定:原则:

(一)涉及特殊行业或者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有相应行业类别的评估专家;

(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资产评估项目,必须聘请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者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估专家;

(三)涉及经济纠纷、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项目,必须纳入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的遴选和遴选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遴选应当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专家的遴选。

为保证审查质量,对重大项目、资产类型复杂、价值较大的项目、当事人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省国资委可以指派审查专家参加审查工作。估值结果的差异。其比例不应超过参加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每次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实际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照随机抽取的顺序排列和补充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的遴选、通知、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专家遴选和遴选的工作人员,对入选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负有保密义务。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方式,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并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

第二十条 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审员)的评估费按照服务时间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省级企业缴纳。位于。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的评审活动。如果你被邀请评审你感兴趣的项目,你应该主动避开。省国资委和省级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正在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立即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当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的意见,并核实、记录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入选并收到评审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2)因故无法参加审核,未及时通知相关联系人的;

(三)收到审核通知后,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审核;

(四)参加评审时发现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退出的;

(五)与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披露有关审查信息,或者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等利益;

(六)审查过程中因疏忽,未认真审查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审查结论不公正的;

(七)审查过程中擅自离开审查现场的;

(八)未积极配合回答、澄清审查结果提出的问题或者投诉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各方可以向省国资委报告或者报告。对初步认定有违规嫌疑的评审专家,应当立即暂停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专家库中的评估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省国资委将通报相关行业协会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专家遴选、遴选的企业工作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遴选专家或者进行秘密操作,或者故意泄露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选定的评审专家可能受到处罚。根据具体情况、情节严重程度和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进行表彰,并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市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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