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附条件合同未生效时的法律处理及
时间:2024-12-13 19: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一)附条件合同尚未生效但已经履行的,是否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附条件合同未生效时厚街律师,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东莞厚街律师,可以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的订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与合同成立】以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前接受的,合同成立。
(二)有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条件必须是将来会发生的事实。
换句话说,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而是尚未发生的客观的、不确定的事实。它们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而且条件也不确定。
其次,条件是当事人设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是双方意思一致表达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不是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合法。
当事人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条件订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抵触。
非法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例如,当事人不能同意以某人杀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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