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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合同生效与解除条款:避

时间:2024-12-13 19: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本文共3073字,建议阅读时间9分钟。

免诉规则:好的合同应该便利交易、防控风险,合理设计合同的生效条款和解除条款,有利于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合同的主动权。交易。本周《不诉专栏》与读者分享的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第436号”和“(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863号”两项判决为开端,经过优点和缺点。两个角度分析解释合同生效条款和解除条款的起草方法和技巧,并辅以写作实例。

1、如何避免“效力条款”的陷阱?

生效条款是合同中的基本功能条款,一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正因为它是基本功能性条款,所以很容易被忽视,进而出现效力性条款影响责任承担或权利主张的情况。影响的具体形式包括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影响过失或违约责任的索赔权利。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终436号关于无效合同协议的判决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何关注生效条款,以及如何设定生效条款与其他条款配合,确保一方当事人不能合同失效时生效。仍有权主动追究对方承包过错责任:

1、不要随意约定带有特殊生效条件的生效条款。

2、约定特别生效条款的,应当在合同其他部分明确规定该生效条件的责任为对方的义务。

【合同具体内容的书写——反面例子分析】

1、《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五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登记手续”。

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来看,上述条款存在两个错误:

(一)误区一:不应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上述第二十二条后半段“但是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手续自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成立。可以追究承包过失的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厚街律师,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分为两类,未经物权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也就是说,由于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后半部分的规定,抵押权是否登记将决定该合同是否有效。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确实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因此,合同成立但未履行。因此,抵押权人无权主张违约责任,只能退一步主张合同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过错责任的巨大区别这里不再赘述。

由于合同中对生效条款的任意约定,抵押权人失去了要求抵押人完成抵押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使得抵押权人维权更加困难。本案中,抵押权人提出的第二项错误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未得到充分支持。

(二)错误二:未充分利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建立有效条款体系

退一步讲,既然生效条款规定抵押登记是生效的条件,那么抵押登记的责任划分就应该明确责任主体。特别是当抵押权人是合同中实力较强的一方时,应将抵押人包括在内。明确同意是责任方。

但《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这种责任分配协议根本就是抵押权人挖的陷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合同成立后,需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负有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未登记,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如果责任约定不明确,确定为连带义务,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各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还考虑了其??他因素,最终判抵押权人承担75%的过错责任。抵押权人对生效条款不够重视,对条款协调不当,导致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

2、如何防止合同解除条款流于形式?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和合同解除。对于法定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严格适用条件,不能轻易依据法定解除条款解除合同(依据见本文末最高人民法院民在(2016)251号判决书)此处讨论)。

在此背景下,合同解除条款对于保障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有时,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而规定的解除权范围越笼统,法院就越有可能认定“合同解除条件虽已正式约定,但解除合同的条件”。撤销实际上还不清楚。”当发生争议时,一方不能通过合同解除条款解除合同。因此,您在约定终止条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在约定终止条件时,明确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的情形。不得直接规定“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对于某项违约行为,如果确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则不约定该违约行为的其他违约责任,否则法院将仅适用其他违约责任;不支持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东莞厚街律师,如果我们约定对方延迟付款多少天,我们有权终止合同;不应明确对方迟延付款时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合同具体内容的书写——反面例子分析】

(2018)最高法院民事终审第863号:

《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若九洲公司未按时向匡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构成违约。违约责任为逾期付款金额,按延期时间计算,按月利率2%向匡业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 ”

本案中,匡志主张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但最高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上述协议第一款规定,只要出现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观上的违约与损失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一般违约就意味着损失。该条款相当于守约方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该协议不利于合同的稳定性。对此,规定不承认终止权;第二款还规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则本条款适用于逾期付款。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第一款“明确地将违约行为概括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并将所有违约行为一视同仁地同质化。如果这次单纯履行的话,势必会造成合同的终止过于武断,增加合同的负担。”风险被解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稳定。 “故第一段”是形式上的。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解除条件不明确。当合同当事人容易出现违约行为时,当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相反,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合理平衡双方。以利益为出发点,审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不能过于笼统,否则法院会以涉案协议中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为由,裁定不设立解除权。

附件1:《(2017)最高民终436号》直观图

附件2:“(2016)高院民再251号”判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权利的态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其能够以解除合同的形式获得特殊救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实现意思自治,鼓励市场交易,稳定市场秩序,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因此,严格限制法定解除合同权的使用条件是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和价值重点。 。

终止合同并不是违约情况下的唯一补救措施,也不是自然的补救措施。如果可以轻易终止合同、中止交易关系,势必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膨胀、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仍须明确,只有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有申请解除合同救济的空间。

换言之,行使本条款项下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必须以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达到合同目的为前提。综上所述,要实现合同解除法定权利的主要价值,必须严格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严格适用本条款的关键是正确识别合同目的,避免超出合同目的。对双方真实协议的扩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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