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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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重男轻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原告聂某某(又名聂某美、聂某某男),女,出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35岁,汉族厚街律师,法人。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男,X年X月出生。
原告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原告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法官赵志远、楼艳峰、刘法官组成合议庭。辉依法出庭,书记员胡立强出庭担任记录员。 2009年4月3日,本院太平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聂某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通过媒人相识,相识两个月后举行了婚礼,共生育了5个女儿。由于被告重男轻女,原告生下三女儿后,原、被告为躲避计划生育检查前往开封,在开封做生意。 1999年8月,原告怀孕并查出是女孩后,被告回到家乡独自生活。从此,两党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前往原告住处殴打、辱骂、刁难原告。原告带着两个女儿在开封过着艰苦的生活。被告从来不关心原告的生活。夫妻俩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他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得到女儿李的监护权。 XX、李XX自行支付子女抚养费,其余三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将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6月相识后,于198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未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同意原告的子女抚养费请求,原告就不能分割财产。
根据原告、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8日在七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举行仪式。同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祭祀活动并同居。大女儿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农历6月24日,二女儿李某某出生于1992年农历十一月初二,三女儿李某某出生于1992年农历十一月初二出生。 1993年农历12月26日,为躲避计划生育检查,原、被告在三女儿出生后搬到开封居住,并以经商为手段。的生计。四女儿李某某于1998年农历四月十日出生,五女儿李某某于2000年农历5月21日出生。1999年,原告怀孕并怀孕。发现是个女孩。两人于1999年10月16日分居,此后一直同居。四女儿李某某、五女儿李某某与原告居住在开封,另外三个女儿与被告居住在七街乡X村。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十年。经过本院多次调解,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不存在争议,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聂某、被告李某离婚。
2、婚生女儿李X、李XX由被告抚养,李XX、李XX由原告抚养。所有子女抚养费均由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费88元东莞厚街律师,共计388元。原告、被告各承担194元。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首席法官赵志远
楼艳峰法官
刘辉法官
2009 年 5 月 31 日
胡立强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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