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深入解析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4-12-13 19: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1、判断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委托合同,需要掌握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一)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人可以具体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几项事项,也可以一般委托受托人处理全部事项。 (三)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办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一)标的物为劳务,具有服务性质。 (二)承诺合同。 (3) 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非必要合同。 (五)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除非委托处理,委托人不能亲自处理的事务。委托事项可以是涉及经济利益的事项,也可以是涉及非经济利益的事项。它可以是法律问题,也可以是非法律问题。必须由校长亲自处理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处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不得委托。 2、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容易混淆。代理关系以代理权为基础而发生,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部门、机构指定产生的,与委托无关。只有在委托和代理的情况下厚街律师,才会出现两者结合的问题。

但两者不能等同:(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二)代理一定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是法律行为。 (三)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协商签订。 (一)明确其属于何种代理合同,除继续保留民法通则关于显性代理的规定外,还借鉴了英美法系,承认匿名代理的合法性第一次代理。这使代理可以区分命名代理和匿名代理。今后遇到委托合同纠纷时,首先要搞清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代理机构。 (二)明显代理与匿名代理的概念 (一)明显代理:是指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记名代理的显着特点是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二)隐形代理:是指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所称代理。其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合同法中使用委托人的概念)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匿名代理的显着特点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第三方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匿名代理人与记名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同。 (3)区分命名代理和匿名代理的意义。英美法律体系中早已规定了记名代理人和匿名代理人制度。我国民法体系最初规定了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等代理类型,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委托代理机构占据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角度看,并没有区分记名代理人和匿名代理人。司法实践中只承认记名代理人的存在,不承认匿名代理人的存在。这种规定并不能妥善解决国内经济领域经常发生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机构即外贸企业内部的代理是委托合同,所以收取的代理费很低。对外,以外贸企业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民法规定,由于没有以个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对于以代理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有规定。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外方或委托人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外贸代理企业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承担的责任过大,显然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该合同法的立法思路提出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标准接轨、符合国情。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吸收了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划分为记名代理人和匿名代理人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中增加了匿名代理人。内容,从而有效解决外贸代理纠纷中的不公平责任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完善。

当然,虽然我国的匿名代理是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的,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于所有此类代理纠纷。另外,记名代理人和匿名代理人的制定并非立法规定,而是理论上的解释。 (4)匿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大家都很熟悉,这里不再分析。匿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一个新问题。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有规定。这两条条款也是整部合同法中最难理解的一条。合同法第430条。我们来看看这个。注重分析。根据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匿名代理人可分为事先知晓的匿名代理人和事先不知晓的匿名代理人两种。 1. 事先知情的匿名代理人的责任。事先知情的匿名代理人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方在签订合同时认识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情况。此时,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则合同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此情况下,如发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责任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我对合同法第402条排除条款中“有一定证据”的理解是指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直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仅由受托人和第三方确定。本人享有并履行合同,与委托人不存在法律关系;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发生纠纷后,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履行义务。 2. 事先未知的匿名代理人的责任。事先未知的匿名代理人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不同当事人因违约原因所承担的责任就会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第三方违约,委托人行使直接介入权。当第三人违约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的情况,以便委托人可以针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这称为委托人直接干预权的行使。但该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即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已认识委托人,则不得订立合同。如何证明知识或缺乏知识?这里存在一个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有权对委托人进行直接抗辩。

(二)委托人违约及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委托人违约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第三方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交易对手来主张权利。这种选择是第三方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法》还规定,第三人一旦选定受托人、委托人之一作为权利行使对象,不得变更选定的交易对手。如果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其交易对手,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三、需明确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齐全、忠实义务)。如需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紧急情况难以联系委托人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情况。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再委托可以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经批准转委托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方,受托人仅对第三方的选择和对第三方的指示负责。未经同意而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受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进行委托的除外。 (三)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四)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移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五)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职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应当预交办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应当偿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东莞厚街律师,从其约定。 (三)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非本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单独委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四、委托合同终止时,必须分析终止的原因和责任(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外,该方必须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属于过错。 (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接管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委托的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的解除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安排善后事宜之前采取必要措施。 5、处理委托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与委托合同类似的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托管合同、运输合同、代理合同、中介合同以及其他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内容。 (一)与代理合同的区别(1)名称不同。委托只能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名义。 (二)经纪人必须是注册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三)经纪合同有偿,有收费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四)经纪商自行缴纳费用,委托人支付委托合同费用。 (5) 经纪人可以自己担任买方或卖方。 (六)经纪人享有留置权,但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 经纪商拥有提取和存入资金的权利。 (8) 经纪人有拍卖权。 (九)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1)居间是提供信息。 (二)中介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3)中介是付费的,如果交易完成了,就会有费用,如果不能完成,就没有费用。 (四)中介责任相对宽松。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