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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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资格与证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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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身体、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不能担任证人。但即使你是身体、精神上有残疾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你能辨别是非,准确表达对案件的了解,你仍然可以担任证人。证人是否能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评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厚街律师,证人明显处于醉酒、中毒、麻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情况下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见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且不可替代。在诉讼角色方面,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证人不是证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的请求,对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行为作证的人。例如,可以要求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程序,观察和监督公安、司法人员刑事诉讼是否依法进行东莞厚街律师,相关笔录和名单是否真实。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一、身体、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正确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侦查、检查、搜查、扣押和其他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
因客观原因无法由合格人员担任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有关活动进行录像。
温馨提示: 1、单位不能作为见证人。证人根据自己对案件的感官知觉提供证词。单位不能像自然人那样用感官感知案件。 2、证人优先。当诉讼中证人的身份形成后,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他们不能在诉讼中担任侦查员、检查员、法官、鉴定人、翻译员等。证人证言的特点。
一、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一般来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相比,他们的陈述受利害关系的影响较小。
2. 所陈述内容为个人所感知的事实。 《高院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应当作出推测性、评述性、推理性证言。除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与事实相符外,不得作为证据。
3、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任、指定,也不得由他人更换或代替。没有亲身经历、听说过案件的人,没有资格作为证人。即使是共同经历过同一案件的人也不允许互相作证。
证人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或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危险时,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泄露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真实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纳入判决、裁定。起诉书、讯问笔录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使用假名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在单独的卷中注明保密级别。辩护东莞厚街律师必须在法庭许可的情况下签署保密承诺书,检查证人、鉴定人、受害人使用化名的情况。 2、采取不暴露相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员和住所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参加诉讼作证,自己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请求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防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挡出庭、改变声音等保护措施。
证人补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证人作证补贴纳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单位证人作证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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