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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第37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2003年11月7日,根据“卫生疾病控制与预防部”发行的第37号卫生命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有关修订公共卫生监测信息报告的管理措施报告紧急情况和传染病”(2006年)第332号,2006年。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监测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的信息的管理,提供及时和科学的预防和控制决策信息,有效防止,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感染性疾病的危害,并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规定”规定的规定制定的,这些措施是按照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下简称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法)和“公共卫生紧急紧急情况的紧急法规”(以下称为紧急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
第2条这项措施适用于管理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监测信息,该信息预防和控制法,紧急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
第3条:监测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的信息报告遵守法律管理原则,等级责任,快速,准确,安全,安全和高效。
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的国家监测信息报告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县一级或更高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和管理有关其行政区域中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监测信息报告。
第5条中央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及国际交流以及在管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以及监测信息信息方面的合作传染病流行。
第六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人政府应赞扬和奖励那些为管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的监测信息而做出贡献的人。
第7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及时,真实地报告有关法规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的信息,并且不得隐瞒,延迟,虚假报告或指示其他人隐瞒,延迟或虚假报告。
第2章组织管理
第8条:预防疾病和控制机构应承担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具体责任是:
(1)根据本地管理的原则,当地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负责监测,报告和管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以及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病;他们有责任收集和验证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流行病和其他信息材料;建立特别报告和咨询热线,以接受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流行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成立特殊人员,从各种来源收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流行信息。
(ii)建立一个流行病学研究团队和实验室,负责进行现场流行病学研究和处理,寻找密切接触,追踪感染来源以及必要时进行隔离和观察;进行流行点及其技术指导的消毒;在标本房间检查和报告上进行实验。
(3)负责对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报告,分析,利用和反馈流行数据;建立监视信息数据库,并执行技术指导。
(4)对于在关键的外国相关机构或单位中发生的流行病,省级或更高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应报告,管理和检查和指导。
(5)负责人事培训和指导,并为预防疾病和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商业培训;为医院的流行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预防和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9条该州应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控系统,建立一个涵盖国家,省,市政(县),县(地区)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医疗与卫生机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及乡镇,村庄和城市社区扩展。
该州已经建立了一个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本健康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程序软件,以满足信息收集,摘要,分析,报告和其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业疾病监测的需求。
第10条:所有级别和类型的医疗机构应假设其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的监视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责任应为:
(1)建立一个监测和报告系统,以了解公共卫生紧急疾病和传染病的流行信息,包括成绩单和一般注册书,流行病,验证,自我调查,奖励和惩罚。
(2)实施第一个责任系统,严格执行门诊工作日志系统以及公共卫生紧急和流行病报告系统,并负责报告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流行病监测信息。
(3)建立或指定特殊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以确保直接在线报告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流行病监测信息。
门诊部,诊所,卫生中心(房间)等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在最快的通信方法中向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报告,并在相同的情况下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时间。
报告卡的邮信封应具有明显的“公共卫生紧急或流行病”标志,并由XX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收集的词语。
(4)为医生和实习生提供有关监测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信息报告的培训。
(5)与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合作,进行流行病学研究和样本采样。
第11条的报告,处理,流行病注册和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以及移动人员中发生的感染性疾病的患者的患者应负责治疗诊断和治疗场所的患者。
第12条如果属于铁路,运输,民航,工厂(现场)和矿山的医疗和卫生机构发现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则应向县级预防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报告符合地方管理原则。
第13条:陆军内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士兵之间的传染病流行监测信息应直接报告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
当一家隶属于军方的医疗和卫生机构发现在当地医疗和卫生机构寻求治疗的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以及疑似传染病患者时,他们应根据原则向当地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报告本地管理。
第14条医疗和卫生人员不得在未经涉及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染病患者及其家人的姓名,地址和个人病史。
第15条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监测信息报告,这些报告由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级别的医疗和卫生机构负责。
第三章报告
第16条所有医疗机构,预防疾病和控制机构以及各级的血液收集和供应机构都是负责的报告单位;履行职责,农村医生和个人医生的人员是负责的流行病记者,必须符合感染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法律的流行报告规定,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负责任的记者第17条首次诊断出传染病患者后,他/她将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卡记录单元保留了三年。
第18条当负责任的报告单位和负责任的流行病记者发现,高度致病性的禽流感患者或A类和B类传染性疾病中的肺炭疽病,传染性肺炎,脊髓灰质炎或人类感染,或者是其他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发现未知疾病的爆发,传染病报告卡应在2小时内在线报告;尚未实施直接在线报告的负责任报告单位应作为最快的通信方法(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报告,并在2小时内发送传染病报告卡。
负责的报告单位,该单位为其他B和C类传染病,可疑患者和根据规定诊断报告的传染病携带者的直接在线报告,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无直接在线报告的负责任报告应进行。该部门应在24小时内发送传染病报告卡。
在收到负责任报告单位提交的传染病报告卡之后,没有直接报告互联网的条件后,县级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报告。
第19条获得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相关的信息的负责任报告部门和负责任的记者应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组织报告。如果满足直接报告的条件,同时将在线进行直接报告,并由指定的专业组织审查直接报告信息,然后进入国家数据库。负责任的报告单位和不符合直接在线报告条件的负责任记者应使用最快的通信方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组织提交“公共卫生紧急信息报告卡”,并接收“紧急紧急“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审查信息,确定真实性并在2小时内直接在线报告,并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同一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以尽快进行现场调查。如果确认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则应根据不同级别及时组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个报告中在同一水平上向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同一水平报告人民政府处于一个新的层面。如果尚未达到公共卫生紧急标准,专业的预防和控制机构将对情况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进,并随时报告情况的变化。
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信息报告中的其他第20条应根据“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有关的信息报告(审判)的管理法规(审判)和“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
第4章调查
第21条收到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报告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部队调查,验证和确定报告事项的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东莞厚街律师,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应根据“国家公共卫生紧急计划”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进行调查。
第22条关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流行病学案例调查,密切接触追踪调查以及对原因,传染病的发生率以及疾病患病率的可能因素的调查;
(2)对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和检查;
(iii)确认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4)应在紧急情况发生以及在邻近的省份和城市中同时进行健康监测,包括由生命资源引起的污染范围和严重性。
第23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相关领域(例如预防疾病和控制机构,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组织专业人士,并负责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感染性疾病流行病的流行病学研究。
第24条当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接受传染病流行的报告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i)基于调查的研究,对受污染的地方的卫生治疗以及对指定位置紧密接触的医学观察和其他治疗厚街律师,对传染病流行的流行病学研究提出了划界流行点和流行病地区的建议。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流行控制计划;
(2)当传染病爆发或传播时,在流行病和流行病地区进行健康治疗,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流行病控制计划,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预防和控制机构的下层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和指导相关单位处理传染病流行病。
第25条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各个层面负责管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国家监测和报告信息系统,以及各级负责的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来报告。
第26条的所有级别和类型的医疗机构应与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积极合作,以进行调查,采样和处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以及传染病流行病。
第5章信息管理和通知
第27条与诊断和治疗传染病有关的各级和类型的医疗机构建立,应建立门诊日志,住院注册书籍和传染病流行登记书。
第28条由医疗机构指定的各个层次和类型指定的部门和人员应负责收到和验证其单位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以及传染病流行病的报告卡,建立传染病报告注册书,并填写相关报告以统一的方式。
第29条县级预防和控制机构负责对流行病报告的收据,接收,验证,报告和管理以及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的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卫生监测系统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使用报告的信息和信息,建立针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定期分析和通知系统,以及在例行监控期间,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流行分析和通知,以及每日流行病分析和通知。
第30条:边境港口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例如港口,机场,铁路和边境健康隔离机构,以及边境健康隔离机构应互相告知当他们发现在边境健康隔离法中规定的隔离传染病时,流行病。
第31条发现了人畜共患感染疾病时,当地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以及农业和林业部门应互相告知流行病。
第32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应立即报告并宣布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市政府直接在中央政府下)立即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来告知和发布其行政区域。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暴发。
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发布包括:
(1)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的性质和原因;
(2)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暴发的位置和范围;
(iii)参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的人员的发生,伤亡和范围;
(iv)处理和控制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的措施和控制措施;
(v)消除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
将分别制定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交流和通知措施。
第6章监督和管理
第33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应监督和指导国家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监测信息报告。
县一级或高于县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和指导管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
第34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特别负责监测和检查监测信息报告,以了解其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
第35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预防疾病和控制机构的各个层面都特别负责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监测信息的技术指导。
第36条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和卫生机构的各个层面和类型的领导下,应积极地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以了解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
第37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负责任的报告部门或负责任的流行病记者掩盖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延迟,延误或虚假报告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7章惩罚
第38条如果医疗机构犯下以下任何行为,则在县级或更高的地方应下令其纠正,批评和发出警告;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与主要负责人的相关部门合作,负责任的主管和其他负责人将受到对降职的行政制裁或根据法律的解雇;如果它们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传播,流行病或其他严重的有害后果并构成犯罪,则应根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1)尚未建立用于传染病流行病的系统;
(2)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被指定为管理传染病流行报告;
(3)患者,病原体的携带者和可疑患者被发现隐藏,延迟报告或错误地报告。
第39条如果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承担以下任何行为,则县级或以上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命令其纠正,批评和发出警告;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负责人应根据法律给出。降职或解雇的行政制裁;如果它导致传播,流行病或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其他严重的有害后果,并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1)被发现隐藏,延迟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患者,病原体的携带者和可疑患者;
(2)尚未根据法规建立一个特别的流行病学研究小组,以进行传染病流行病的流行病学研究;
(3)收到传染病流行报告后,人们不会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
(4)未报告流行病或根据需要报告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第40条如果履行职责的医疗和卫生人员隐瞒,延迟或错误地报告了传染病流行,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发出警告。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命令他们暂停不少于六个月而不超过一年的实践活动,或撤销它们。其练习证书。
如果负责任的报告单位和发生的部门隐瞒,延误,谎言或指示其他人不要报告紧急情况或传染病流行,则其主要领导人,主管和直接负责人应授予其单位或优越的主管机构。如果行政制裁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流行病的传播或局势恶化,则司法当局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41条如果个人或私人保健机构掩盖,延迟报告或虚假报告传染病流行或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下令在时间限制内纠正问题并可能罚款不少于100元人民币,不超过500元。对于那些造成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突然的人,应命令他们暂停商业和纠正,并且可以在200元到2,000元人民币之间被罚款。如果他们违反刑法,则将其经营者,主管和直接负责人转移给司法当局,以调查刑事责任。
第42条如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能按照法规,隐瞒,延迟,谎言或指示其他人隐瞒,延误或谎言,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法律对降职或解雇的行政制裁;那些引起传染性疾病或对公众造成其他严重有害后果的人应被驱逐出去;那些构成犯罪的人应根据法律犯下刑事责任。
第8章附件
第43条的监测信息管理有关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传染病流行病的监测信息以及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和卫生机构的流行,应按照这些措施和军方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来实施。
第44条:该措施应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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