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检姐姐干货满满的学习笔记:刑法

时间:2025-02-21 23: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嗨!抱歉,它已经两周没有更新。本周的研究笔记是张姐妹认为非常有用的文章之一。她还花了很多努力来解决他们。请微笑接受。

(全文总共有7,200个单词,大约需要16分钟才能阅读)

1。法律的原始文本

刑法第263条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劫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应判处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十年的固定期监禁;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应将他判处不超过十年的定期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罚款或没收财产:

(1)房屋中的抢劫;

(2)抢劫公共交通;

(iii)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案大量;

(5)抢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6)假装是军事和警察人员的抢劫;

(7)用枪抢劫;

(8)抢劫军事用品或救援,救灾或救济用品。

2。司法解释

从2000年到2016年,最高法院对抢劫罪进行了三项司法解释(是的,这三个是由高等法院本人签发的,为什么不分别签发的两个高等法院?):

1。在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在抢劫案件中针对特定法律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01)

2。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在抢劫和抢劫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以下称为意见05)

3。2016年1月6日,最高法院的“关于在抢劫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意见16)

以上三个解释不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之间的关系,而是通常有效,而是三个解释之间某些概念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两所高中还发出了一些与抢劫罪有关的答复和答复。为了促进学习,本研究笔记将犯罪要素视为主要线,并将上述司法解释,批准和答复分类。

(i)对象

1。抢劫毒品,伪造硬币,淫秽材料

根据05意见,如果抢劫是毒品,假货,淫秽材料和其他违禁品的针对性,则抢劫罪将被判犯有抢劫罪;违禁品的数量应视为量刑情况。如果在抢劫违禁品后与违禁品一起犯下了违禁品,则应因抢劫和其他专门犯下的罪行而受到多次犯罪。

2。抢劫赌博资金以及犯罪盗窃的货币和财产

根据05意见,如果抢劫赌博资金或从犯罪中获得的货币和货物被盗,则犯罪者应犯有抢劫罪,但肇事者只应使用他丢失的赌博资金或他赢得的赌博债务,或者他赢得的赌博债务,通常不得因抢劫而被定罪和惩罚。如果犯有其他罪行,则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罚。

3。抢劫家庭成员或亲戚财产

根据05意见:如果您将其用于个人使用,并通过暴力东莞厚街律师,胁迫等来获得家庭成员或近亲的财产,则通常不会因抢劫而被定罪和惩罚。如果构成其他罪行,则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煽动或与他人串谋进行暴力;那些因胁迫或其他方式抢劫家人或财产近亲的人可能会因抢劫而被定罪和惩罚。

4。抢劫鲜血的货币和货物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书关于如何符合非法职业案件并迫使其他人出售血液收入的信”,1995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的生产办公室:

收到了“关于非法所有权案件的定性意见并迫使其他人出售血液的信”。经过研究后,我们认为被告强迫受害者出售血液是出于非法财产和财产而出售血液的行为,从出售血液中获得的金钱和财产构成抢劫罪;在此期间,非法剥夺受害者的个人自由的行为应受到对抢劫罪的严厉惩罚。该图被考虑。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注意:此答复于1995年发表。两年后,《刑法》第333条增加了强迫血液销售的罪(那些强迫他人通过暴力或胁迫出售血液的人应被判处固定期监禁,不少于因此并根据不同情况被定罪和惩罚。

5。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法定加重

根据01解释法规:

第263条第(3)款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是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证券和客户资金的运营资金,等等。

那些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被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6。抢劫和犯罪收入的收入 - 黑人饮食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对在刑事案件中应用,隐藏刑事收入和刑事收入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从2015年6月1日实施)2015年5月29日:

第5条如果您与盗窃,抢劫,欺诈和抢劫等罪犯合谋厚街律师,以掩盖或隐瞒犯罪收益和产生的收入,则应将您作为犯罪的同谋,例如盗窃,抢劫,欺诈,欺诈,欺诈,和抢劫。

第6条:如果犯罪是盗窃,抢劫,欺诈,抢劫等犯罪以及犯罪的犯罪,则该犯罪应由盗窃,抢劫,欺诈,抢劫等定罪和惩罚。

7。抢信用卡

根据05意见,如果抢劫后使用或消耗信用卡,则实际使用或消费量是抢劫量;如果信用卡实际上没有使用或消耗,则将不计算金额,该句子将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判刑。如果抢劫的信用卡金额很大,但是实际使用,消耗或消费的信用卡的金额不符合巨大的标准,则“大量抢劫”的法定罚款将不适用。

8。抢夺机动车辆

根据05意见,如果机动车被抢劫为犯罪工具或逃生工具,则包括抢劫的机动车的价值;如果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抢劫机动车,抢劫机动车被抢劫,抢劫罪和其他犯罪的罪行将受到多次犯罪。

(ii)行为

1。迫使他人通过暴力和胁迫借钱

2014年4月17日,最高人民的生产者的“对强制贷款的法律申请的答复”:

广东省人民的检收:

您的法院收到了“在强制性贷款案件中申请法律的请求”(广东·江尼兹[2014]第9号)。研究后,批准如下:

迫使他人通过暴力和胁迫借贷是“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如《刑法》第2款第226条所述。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对强迫交易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的罪行等。任何其他罪行均应根据较重的惩罚规定被定罪和惩罚。那些使用暴力或强制性手段获得其他人财产的人是出于非法财产的目的,并使用暴力或强制性手段以贷款的名义从他人那里获得财产,并遵守第263条或刑法第274条应在刑事上持有负责抢劫或勒索犯罪。

2.家庭抢劫 - 法律加重情况

根据01解释法规:

《抢劫》在第263条中规定,《刑法》第(i)款是指为了犯有抢劫的目的而进入另一个人的生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帐篷和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渔船,租金租用的房屋等等。

对于家庭盗窃,暴力或威胁暴力,由于被发现,应将其视为家庭抢劫。

根据05意见条例:

根据“最高法院在确定“家庭抢劫”中针对特定法律在抢劫案件中的特定应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家庭”的范围。这里的“房屋”是指居住,其特征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提供其他人的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的相对隔离。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位置特征。一般而言,集体宿舍,酒店,临时建筑棚等不应被视为“家庭”,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它们确实具有以上两个特征,则它们也可以被视为“家庭”。

第二个是“进入房屋”的违法行为。进入别人的住所必须是为了犯罪,例如抢劫(根据高等法院研究办公室的理解和应用,“平等犯罪”仅限于与盗窃,欺诈等有关的犯罪等。抢劫犯罪,不能被理解为所有其他犯罪)。尽管抢劫发生在室内,但肇事者并未出于犯有抢劫或其他犯罪的目的进入其他人的住所,而是暂时打算犯有抢劫室内抢劫,这不构成“家庭抢劫”。

第三,必须在室内发生暴力或暴力强制行为。如果发现盗窃者在犯罪者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时发现盗窃,以隐藏被盗的商品,抵抗逮捕或破坏犯罪的证据,如果发生暴力或暴力强制行为,则可以被视为“家庭抢劫”;它发生在户外,不能被视为“抢劫”。

根据16意见:

为了确定“家庭抢劫”,我们应该关注“家庭抢劫”的目的,以审查肇事者并将“家庭抢劫”与“家庭抢劫”区分开来。如果一个人在进入家庭后犯有抢劫的人是为了侵犯家庭中该人的个人和财产,并在进入家庭后抢劫,包括盗窃,欺诈和其他被转变为抢劫的罪行,应该是被认为是“家庭抢劫”。如果因访问朋友或其他原因而被允许进入家庭的人暂时打算抢劫,或者暂时打算犯罪,例如盗窃和欺诈等犯罪,则不应将其视为“家庭抢劫”。

对于一段时间从事业务和一部分时间的地方,他们的生活都花在生活上,而肇事者则强行进入和抢劫非企业时光或欺骗房屋以购物的名义打开房屋,应被视为”家庭抢劫”。对于使用一部分业务的地方,使用了部分生活,并且在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隔离,如果肇事者进入抢劫的生活地点,则应将其视为“家庭抢劫”;如果这些地方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则肇事者将在营业时间内,那些进入抢劫房屋的人不应被视为“家庭抢劫”,但是那些在非企业时间内抢劫房屋的人应被视为作为“家庭抢劫”。

注意:将三种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在家庭注册中不断放松。

3。公共交通抢劫 - 法律加重

根据01解释法规:

刑事法第263条规定的“公共交通抢劫”包括运营中的机动公众,例如各种公共汽车,大型和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乘客,推销员和飞行的抢劫交通工具的服务员还包括在运营期间拦截移动公共交通工具后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抢劫。

根据05意见条例:

公共交通运送的乘客具有未指定多数的特征。根据“关于在抢劫案件中特定应用特定应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抢劫公共交通”主要是指各种公共汽车,大型和中型出租车,火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在乘客运输中。抢劫乘客,推销员和空姐在运营的移动车辆上。那些在没有运营的大型和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销售人员和空姐的人,或者抢走小型出租车,并不是“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16意见:

“公共交通的意思”包括从事客运,大型和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船只,飞机等的各种公共汽车,不包括小出租车。没有商业运营许可但实际从事客运运输的大型和中型运输车辆可以被认为是“公共交通”。大型和中型的交通工具,例如采集和下车的班车和校车等单元班车,这些班车被认为是“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抢劫”包括在运营中抢劫乘客,销售和乘务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拦截公共交通工具,以便在运营期间对抢劫乘客,销售和空姐进行公共交通工具。 ,但不包括针对销售和空姐在未经手术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那些通过暴力,胁迫或麻醉的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特定人员的人通常应被视为“公共交通抢劫”。

注意:逐渐扩大公共交通范围的三个解释。

4。多次抢劫 -?? 法律加重情况

根据05意见条例:

《刑法》第263条(IV)第263条中的“多次抢劫”是指超过3次抢劫。对于“多重”决心,肇事者进行的每次抢劫都应基于这样的前提:肇事者犯下的每次抢劫都是犯罪,并全面考虑诸如犯罪意图的发生,犯罪时间和地点之类的因素执行并客观地分析并确定它。对于那些根据一种意图犯罪的人,例如同时抢劫在同一地点出现的多人;或者对于那些基于同一意图在同一地点进行连续抢劫的人,例如抢劫多个人在同一地点通过该地点。或者,如果在犯罪期间不断抢劫住宅建筑中的几个家庭,则通常应将其视为犯罪。

5。用枪抢劫 - 法律加重

根据01解释法规:

刑法第263条(第7)款规定,“用枪抢劫”是指使用枪支抢劫肇事者或向受害者展示他拥有或磨损的枪支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即,使用火药或压缩气体作为力量,使用管状工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伤亡或失去意识”。

注意:用假枪抢劫不被视为抢劫枪。

6.抢劫军事和警察 - 法律加重

根据05意见条例:

那些冒充警察或不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的人受到严厉惩罚,那些冒犯警察或威胁暴力的人被判犯有抢劫罪;那些冒充安全部队联合国防小组成员的人,假冒暴力或威胁暴力的人因勒索而受到惩罚,假冒公共安全联合国防团队的成员,那些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的人应受到定罪和惩罚。抢劫。

根据16意见:

为了确定“抢劫是否模仿军事和警察人员”,我们应该关注肇事者是否穿着军事和警察制服,携带枪,以及他或她是否介绍军事和警察文件,并确定是否是否介绍军事和警察文件,并确定是否要确定,并确定是否确定,我们应该注意全面的审查,并确定使其他人错误地认为这是一名军事和警察人员是足够的。如果肇事者只穿类似于军事和警察的衣服,或者仅声称自己是一名军事和警察,但没有携带枪支,或者不显示军事和警察证书,则抢劫的具体情况应基于抢劫,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况,普通百姓的判断标准是确定是否被视为“通过冒充军事和警察人员来抢劫”。

如果军事和警察人员使用其真实身份进行抢劫,则不会被视为“抢劫为军事和警察人员”,应根据法律更严厉的惩罚。

(iii)结果

1。“计算抢劫罪数量”

根据16意见:

根据第6条,“两个抢次意见”的第1款,如果您在抢劫后使用或消耗信用卡,则犯罪者实际使用和消费的金额应为抢劫额。尽管由于犯罪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或消耗的部分不包括在抢劫额中,但应将其视为判刑情况。如果您通过银行转让,电子付款,移动银行和其他支付平台抢劫,抢劫额将是肇事者获得的实际财产。

2.抢劫期间故意谋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在抢劫期间对故意凶杀案定罪的回答”(2001年5月26日实施),2001年5月23日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罪名:

如果肇事者打算故意杀死某人以窃取财产,或故意杀死某人以征服受害者在抢劫过程中抵制,则应因抢劫而被定罪并予以惩罚。

肇事者犯有抢劫并犯有故意杀人罪后,他将被判犯有抢劫和故意杀人罪,并应对多种犯罪进行惩罚。

3。在受伤和强奸等犯罪中抢劫

根据05意见条例:

如果犯罪者犯下了诸如伤害和强奸之类的罪行,并且不会失去意识,并利??用受害者无法抵抗或敢于抵抗的情况,并暂时打算抢劫其他人的财产,他或她应该为以前犯下的特定犯罪和抢劫。如果受害人失去意识或没有意识到,并在犯下故意杀人罪并暂时打算夺走其他人的财产后,他将因以前犯下的具体犯罪和盗窃罪而受到惩罚。

4。绑架过程当场被抢劫

根据05意见条例:

那些在绑架过程中现场抢劫自己财产的人,也犯有绑架和抢劫罪,其中一项重罪犯罪应被定罪和惩罚。

1995年5月30日,最高法院研究办公室“回答了如何在绑架和勒索犯罪中犯下抢劫的同一受害者的问题”:

如果肇事者在绑架和勒索过程中抢劫了同一个人的财产,则应被定罪绑架和勒索的罪行,并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他还抢劫了他人的财产,他将被判犯有绑架,勒索和抢劫的罪行,并应多次犯罪。 。

2001年11月8日,最高法院的“关于法律在绑架期间通过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现场占领受害者财产的法律的答复”:

在绑架过程中,肇事者通过构成犯罪的暴力和胁迫当场抢劫了受害者的财产,并应受到严重犯罪的惩罚。

注意:几个回答是一个接一个地进行的,意见05应占上风。

5。抢劫数量很大 - 法律加重情节

根据01解释法规:

第263条规定的“大量抢劫”的标识标准应按照由各个地方确定的“大量抢劫”标准实施。

根据16意见:

确定“抢劫数量是巨大的”,实施是基于确定盗窃罪的标准。抢劫的数量基于实际抢劫的财产量。对于那些未能拥有大量财产或实际抢劫财产的人,由于理由以外的原因,“大量抢劫”和未遂犯罪的情况应同时确定,并不大。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处理未遂犯罪的原则。

(ii)关于诉讼时效法规的追溯力的法规

“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刑法的时间效率方面的几个问题上的解释”(1997.10.1)(由最高人民法院出版)

为了正确使用《刑法》,有关预先修复的刑法的具体应用或1997年10月1日之后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

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下的犯罪行为,在人民的检察官,公共安全器官和国家安全机构提出调查或接受该案的案件之后,肇事者逃避调查或审判,起诉期或受害人在人民的检察官,公共安全器官或国家安全器官提出调查或接受该案的案件后被杀在人民法院,肇事者逃避了调查或审判,超过了起诉期或受害者被杀。如果提起起诉期,人民法院,人民的检察官和公共安全机器人应提起诉讼,但拒绝提起诉讼。如果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那么在修订前,犯罪者是否应犯下刑事责任的责任。

...

理解:本文是一项规定,以判断在97刑法生效之前是否犯下的刑事法案超出了起诉的局限性。由于97刑法规定,起诉法规的延长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基于采用旧事物和更轻的原则。在97刑法生效之前,必须根据旧刑法进行刑事行为的限制法规,即是否已通过强制性。措施。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种是对强制性措施的概念的理解,作者认为,这应该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其次,首先采取强制性措施,然后取消强制性措施。时间限制仍然可以延长吗?因为实际上,所有强制性措施都有截止日期,并且调查机构可能面临截止日期的到期,但是由于证据问题,此案尚未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应该相信,如果没有限制,则不能扩展限制法规。因为时间限制系统的起点是当时保持社会秩序,第二个是限制惩罚权。基于设置系统的最初意图,我们不能认为该对象始终是“无限期”起诉该对象的权利,因为它已采取了“采取”强制性措施。 (个人评论,欢迎留言讨论。)

(iv)特殊主题少

根据最高法院的第7条“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实施):

超过14岁或16岁以下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迫使其他未成年人携带日常生活,学校用品或不大的金钱,受害者不会造成轻伤或不敢在学校不敢学习。那些有害后果(例如生命)的人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一个超过16岁且18岁以下的人在上一段中规定了这种情况,则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v)其他规定

1。失败

根据05意见条例:

抢劫罪违反了一个复杂的物体,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并遭受抢劫或对他人造成轻伤,这是一件完整的抢劫;抢劫和个人权利都不由他人造成。尝试受伤的后果。因此,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惩罚环境中,除了“抢劫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的严重情况,其他七个惩罚情况也已经完成或企图抢劫,其中尝试了企图抢劫。 。该判决应根据刑事法的法定规定对严重的情况进行宣判,并与处理未遂犯罪的原则相结合。

注意:转换型抢劫不要求必须完成以前的犯罪。在盗窃,欺诈或企图抢劫的前提下,抢劫仍然可以根据上述标准构成。

2。对严重罚款的八项法定罚款的申请

根据16意见:

(1)根据《刑法》第263条,如果有八种法定加重的惩罚情况,例如“抢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则应判处十年以上的固定期监禁处罚,应被罚款或没收。财产。应根据抢劫的数量和数量,对社会保障的人身伤害的损害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和个人危险程度以及根据标准化量刑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惩罚。如果判处无期徒刑或以上的判决被判处一般没收财产。

(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以上判处:

①抢劫对三个以上的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导致严重的残疾;

those在抢劫期间故意杀害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人,造成死亡;

③除了“抢劫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之外,有两个以上的严重惩罚,否则抢劫特别多,抢劫量特别巨大。

(3)如果一个人打算故意杀死某人以抢劫财产,或杀死受害者以压制或抗拒财产抢劫时逮捕或抗拒逮捕,而被告无法确定宽大的惩罚,他或她可能会被判处根据法律死亡并立即执行。那些受到法定宽大惩罚(例如投降自己或做出优异服务)的人在立即被判处死刑和处决时谨慎。对于除故意杀人罪以外的其他手段进行的抢劫和死亡的情况,应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和行为的实施以及定罪和re悔的地位的方面分析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应该做出,并应从以下事实中予以认罪和悔改的地位,即在判断个人的程度时,有信念和表现,供认和悔改等。被告的危险,一定不能不同。只有受害人死亡,死刑才会立即施加。

(4)在抢劫造成的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应予以适用。死刑应该更加谨慎和更严格。除非使用极度残酷的手段来造成受害者严重残疾或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否则死刑通常不会立即判处死刑和处决。

(5) If there are seven other for " and death" in 263 of the Law, and the crime is and the are , the death may be in with the law. To that "the are and the are ", we grasp them and the of the death must be very and .

3. Joint crime

to the 16 :

(1) When a joint crime of , the and of the joint crime, the role of the joint in , and the and of the be fully , so as to the and and the of the crime. The is by and the is the crime. If there are more than two main in a case, the who is the most and the most be from the of crime , , , , and of goods; if there are more than two , the who is the most be from the . Those with less and those with less . The for must be to be given a or based 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of the . who , make , or and have first may be from to law.

(2) If a case where a joint one to die, the death be to law. for the that are cruel, the and are , the is bad, and the is , it is only a role in the crime of joint . The most and most crime was to death and was . If the with the most crime is not to the death he is a minor, or if he is not to death he has such as or , he must be to death on other .

(3) In a joint crime case of , if a co- is on the run, the of the and the be as much as based on the , and the be as per his or her guilt. If the crime and are to , or if the 's may be less than those of the , there be room for for the , and it is to be .

4.

to the of 65, 1 of the Law, shall be with . If the in a crime has a , the and of the crime be when the , the of the crime, the time and the of the , etc., and the of the be . For whose are such as , the of be in with the law. For those who do not a but have a of , the of and do not apply. Those who may be to death also be if they have . They not be to death as long as they are . If the has and , the of death be and .

5. Civil

It is to civil work in cases. When cases of , the 's do not take the to carry out civil . , if the crime is not bad or the is in in life and , and the and the reach a civil on their own, the civil can be used as one of the basis for the 's of and shall be given as in .考虑。

The above are the study notes for this week, I hope you like it.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