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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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第三条 当监护人同经营者签订预先支付消费的协议时,若规定经营者需向被监护人交付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若监护人因此类消费协议引发的纠纷以被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向监护人阐明,其应使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若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过程中遭受损害,且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一、条款的立法逻辑与制度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就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中的第三条(以下简称“第三条”),通过确立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责任人的双重识别标准,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预付式消费争议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构建。该条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
合同争议的当事人限定为监护人,在预付型消费合同中作为签约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合同相对性规定,其与商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以北京某早教机构为例,在相关纠纷中,法院判定家长为孩子购买的预付卡构成了家长与该机构的合同联系,家长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针对课程缩水的问题进行维权。
监护对象的侵权责任主体范围扩大:若监护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幸遭受人身伤害(例如,因游乐设施故障而摔伤),作为直接受害者的监护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4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超越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双重维度
财产权益的间接防护方式包括:监护人借助合同纠纷诉讼途径确保预付款项的安全,例如在类似上海某健身卡退费案件中,家长因经营者未提供相应服务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决应退还消费者剩余的预付款。
直接对人身权益进行救济:当被监护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遭受伤害,他们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例如在广州某游乐场发生的高空坠落事故中,未成年受害者直接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23万元的赔偿。
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在明确规则的前提下,法院积极对监护人进行说明,使其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以防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而造成诉讼流程无效。以江苏某游泳培训机构合同纠纷案为例,法院在向家长进行说明后,该案的审理时间减少了40%。
独立处理侵权诉讼案件:当被监护人直接提起诉讼时,法院无需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审查,简化了案件立案流程。例如,在浙江发生的某舞蹈培训机构学生受伤案件,未成年人提起诉讼后,仅7天时间便顺利完成了立案手续。
二、合同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精细化认定
(一)监护人作为原告的法定依据
代理行为的法律边界
监护人的代理权限有明确限制,他们只能代表被监护人执行那些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置学习用品等。然而,对于涉及较大金额资金管理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则必须由监护人亲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署。
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监护人,应当独立地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以深圳某英语培训机构退费事件为例,由于家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东莞厚街律师,导致损失加剧,最终法院判定家长需自行负担30%的责任。
释明规则的实务操作
法院必须向监护人阐明,起诉时应以个人身份进行,同时需具体指出相关法律条文(例如,《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责任的规定)作为依据。
在书面表达中厚街律师,法院应采纳《诉讼主体资格释明通知单》,详述释明事由、法律条文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防止口头释明可能引起的争执。
(二)被监护人作为原告的排除情形
纯获利益行为的例外
若消费合同中明确规定被监护方“仅享有权益而不需履行责任”(例如,纯赠予性质的预付卡),则该被监护方有权独立提起诉讼。以北京某儿童乐园的赠卡争议为例,一名未成年人因使用赠卡消费时受伤,便直接提起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实务操作时,务必依据合同条款及交易相关记录等材料,以明确合同的本质属性,防止被错误地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财产管理的特殊限制
若预付卡中的资金数额较高,且该资金属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比如遗产或赠与所得,那么监护人必须出示财产管理的相关证明,例如公证文件。若监护人未能提供此类证明,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权代表被监护人进行相关操作。以上海某起未成年人遗产预付卡争议案为例,法院因监护人未提交财产代管证明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三、侵权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司法裁判逻辑
(一)被监护人独立起诉的构成要件
损害后果的直接性
需证实监护对象在享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身体伤害(诸如烫伤、骨折)或财产损失(例如个人物品受损)。以浙江某游泳馆的储物柜被盗案件为例,未成年受害者对经营者提起诉讼,因其未履行保管职责而获得赔偿。
若损害结果源于监护人的疏忽(例如,不当操作设备),那么被监护人提起的诉讼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予支持。
因果关系的举证标准
提交初步证据时,必须出示医疗病历、事故发生地的监控资料以及目击者的陈述,以此证实损害与服务缺陷之间的联系。以广东某培训机构楼梯扶手断裂事件为例,涉案未成年人仅凭监控视频便成功立案。
若经营者声称损害系被监护人故意行为所致,必须出示相应的反证材料(例如行为异常的记录),若不能提供,法院将判定损害与被监护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责任竞合
责任承担的顺位规则
若因被监护人的损害系经营者与监护人双方共同过失所致(例如,经营者设备出现故障加上监护人未能及时阻止危险行为),则双方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以江苏某滑雪场纠纷案为例,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70%的责任,监护人则承担剩余的30%。
赔偿责任的划分包括:首先,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应由经营者负责承担;其次,在财产损失方面,则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按比例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的例外情形
若家长诱导或协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活动(例如,恶意破坏设施造成他人伤害),家长与未成年人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河南某游乐场故意破坏设施案件为例,法院判定家长与未成年人需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四、实务操作的核心策略与风险防控
(一)证据体系的构建与突破
合同纠纷的核心证据
合同签订的相关凭证包括预付卡协议、支付凭证以及消费明细等,这些资料共同证实了合同的有效性及其执行状况。以北京某健身卡争议事件为例,家长仅凭微信转账的记录和课程安排,便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违约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内容减少的凭证(例如课程数量减少、教师更换情况)、交流记录(例如微信对话、电子邮件往来)等。
侵权纠纷的证据链
证据遭受破坏:涉及医疗诊断证明、残疾评估报告、财产损失记录等文件。以上海某舞蹈培训机构发生的骨折案件为例,涉案未成年人凭借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成功获得18万元的赔偿。
设备检测报告、安全规范文献、事故调研文件等多重证据表明,经营者确实有过错行为。
(二)诉讼策略的优化设计
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若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可并行提出违反合同义务的赔偿请求(例如要求返还已付定金)以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要求(例如索要医疗费用)。以浙江某游泳培训机构发生的溺水事故为例,受害者的家属既要求解除合同,又要求赔偿因人身伤害所受损失,结果总共获得了45万元的赔偿。
在阐述过程中,应当逐一列举各类请求权的具体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区分各责任类型的属性,以免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群体诉讼的组织技巧
对于涉及连锁品牌预付卡产生的争议,可以提出合并审理的请求。以江苏某健身连锁企业关闭事件为例,法院对该事件相关的200多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并确立了统一的判决准则。
推选诉讼代表人,编制统一格式的证据样本,有效减少诉讼开支。
(三)执行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财产保全的前置申请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一并请求冻结经营者的银行存款或对预付卡发行系统进行查封。以广东某美容机构涉嫌卷款潜逃的案件为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涉案账户的资金,从而保障了后续执行的顺利进行。
操作流程: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线索清单。
执行阶段的创新手段
对经营者的信用进行记录,并对其奢侈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以浙江某培训机构为例,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该机构负责人在被禁止乘坐高铁后,便主动承担了应尽的责任。
请注意:根据2025年新出台的规定,对预付卡发行系统实施网络监控成为可能,东莞厚街地区的律师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从支付平台获取相关消费信息。
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突破路径
(一)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的界限模糊
责任性质的认定冲突
某些法院将因服务瑕疵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直接判定为违约行为,例如在河北某早教中心发生的儿童摔伤案件中,法庭仅同意退还预交的款项,并未认可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
东莞市厚街地区律师采取的策略包括:在起诉文件中清晰地界定责任的类别,引用《民法典》第1179条等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支撑,同时提出请求,要求法庭准许专家证人出庭进行解释说明。
赔偿范围的裁量差异
一线城市中的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上的支持比例相对较高,例如北京的法院支持率高达70%,而二三线城市的法院则可能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理由而予以驳回。
建议提供相关案例以供参考,并着重指出监护对象心理伤害可能带来的长期后果。
(二)被监护人诉讼能力的认定困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程序
监护人需担任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而实际原告身份仍归属于被监护人。以上海某三岁儿童游泳时受伤的案件为例,法院指示家长代表孩子提起诉讼,并在法庭上充当法定代理人。
风险警示:如监护人未能及时选定法定代理人,诉讼流程或将被暂停。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若要证明被监护人能够独立进行消费选择,需出示相关证明(例如,年龄与智力相匹配的消费证明),否则相关交易可能被视为无效。以广东某15岁少年充值游戏卡一案为例,法院便以“超出其认知水平”为由,判定该合同无效。
六、立法完善与司法建议
诉讼主体资格的统一标准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产生的纠纷中,作为合同的签约方,法定监护人应依据个人身份提起诉讼。
被监护人因人身损害起诉时,无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直接受理。
举证责任的法定化
规定:
当经营者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予以否认之际,他们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所提供的服务已达到安全标准(例如,提交检测报告或培训记录等)。
监护人主张被监护人独立消费时,需提供消费决策能力评估报告。
电子证据的强制规范
明确电子预付卡的法律效力,规定:
电子卡片截图、平台消费记录等可作为直接证据;
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推定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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