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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解析

时间:2025-06-03 20:2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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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将“公平”纳入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准则之中,意在确保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内容确定过程中,公平性得到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着重指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以及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厚街律师,均不应包含对任何一方不公平的义务。一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现象,那么其中那些不公平的条款将不具备法律效力。若因重大误解造成权利义务不平衡,对同一岗位的员工设定不同的工作标准,或对劳动者的某些个人行为实施限制性条款东莞厚街律师,此类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剥夺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

3、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意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双方应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均以平等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享有平等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其间,不应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通过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被视为无效。该原则确保了双方当事人均有平等地陈述个人意愿的权利,这对于保障双方的正当权益极为有利。

自愿性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的自主意愿,它是在双方充分交流意见、经过公正平等的商议后所形成的共识。这一原则确保了合同签订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体现;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契合双方的真实意愿。任何通过暴力、强制、恐吓、欺诈等非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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