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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继承:偿债主体范围及放弃继承的债务承担规定

时间:2025-06-03 2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民事债务继承中,需明确偿债主体及其责任范围,同时对于放弃继承者,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

张某与成某、赵某甲、赵某乙之间就继承人所欠债务的偿还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

【裁判要旨】

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债权人有权将继承人追加为诉讼被告,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如果继承人没有通过书面或公证方式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必须以继承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基准,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的性质与涵盖领域进行了总结性阐述,其显著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具有财产属性;二是属于私人范畴;三是具有特定时效性;四是必须合法;五是具有排他性。凡具备这些特点的财产,均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并可用于偿还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程序启动后,遗嘱执行人将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角色;若不存在遗嘱执行人,继承人需迅速进行推选以确定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未能完成推选,则由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若不存在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皆放弃继承权,则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来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偿还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费及债务;然而,对于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保留其应得的必要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需负责偿还被继承人在法律上应缴纳的税费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自愿承担,则不在此偿还范围之内。

继承人若放弃继承权,则对于被继承人所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及债务,可免除其偿还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若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的情况,法定继承人需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及债务;对于超出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需按照各自所得遗产的比例进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部分的相关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若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其法定责任,那么其放弃继承权的举动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

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X号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是友人,赵某作为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全面管理该公司的运营。在2023年11月1日,鉴于其公司资金流动出现问题,赵某向张某借取了60000元。两人商定,借款的有效期从11月1日开始,至次年1月31日结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实际执行利率为5%。若赵某未能按照既定时间将借款返还,则需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并需负责承担原告为催讨借款所支付的东莞厚街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在借条出具之际,原告已先行扣除利息3350元,故实际向赵某转账的金额为56650元。借款到期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照既定协议偿还本金及利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将还款期限进行延期处理,具体延期至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关于其他相关事宜,维持原有约定不变。

2024年4月15日,赵某鉴于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金额为40000元。双方商定,借款的有效期限自2024年4月15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利息将按照每月5%的比率计算,其他条款与首笔借款保持相同。在借条签署完毕后,原告已将40000元款项划拨至赵某账户。赵某在上述两笔款项出借之后,于2024年2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归还了20500元,接着在3月1日以现金方式偿还了10000元,6月2日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00元,再到7月11日,他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还了5000元。

经本法院调查确认,赵某不幸于2024年8月18日于某地遭遇不测,不幸离世。其配偶成某、儿子赵某甲以及女儿赵某乙厚街律师,依法成为赵某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赵某遗留的财产涵盖了多种形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坐落于陕西省咸阳市x县x小区的住宅房产,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以及微信支付账户中的网络资金。

【裁判结果】

2025年3月10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24)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裁决书。

被告成某、赵某甲、赵某乙需在继承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将原告张某借出的本金61832元全额归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具体利息计算如下:自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7月1日,以4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为13.8%,计算所得利息;自2024年7月2日起,以61832元为基数,年利率仍为13.8%,直至实际履行完毕。

被告成某、赵某甲、赵某乙需在继承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支付东莞厚街律师服务费用共计8000元。

三、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富平县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依照法律,合法的借贷行为应当得到保障。张某与赵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具备法律效力。张某已按照约定交付了借款,因此,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根据法律规定确立,并且已经正式生效。张某承认,首次借款的60000元中已预先扣除利息3350元,且赵某在借款之后分四次偿还了总计38500元,这些均是其对案件事实的自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涉案的首笔贷款在扣除利息3350元后,本金实际为56650元,借款的原始本金应以这个实际出借金额为准。不论是在原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是经过延期后的借款期限内,这笔借款的到期时间都早于另一笔本金为40000元的借款。在借款产生后,赵某已经偿还的38500元,应当优先用于抵消这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资料,在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7月21日这一年的时间段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持续保持在3.45%的水平,其四倍数值为13.8%。两笔涉案借款均产生于前述时间段内,张某与赵某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数额已超过该时间段内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故本院对此进行了调整,并依照13.8%的年利率重新计算了借款期间及逾期期间的利息。借款发放后,赵某分四次进行了还款,但由于双方对于还款顺序的约定不够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优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在利息计算过程中,本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以整月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超出法定利息标准的还款,将依次用于抵扣本金。截至2024年7月1日,首笔借款的本金余额为21832元。在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应以4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13.8%的年利率来计算利息。自2024年7月2日起,应以两次借款所剩本金总额,即61832元,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并按年利率13.8%计息,直至实际还款完成。原告提出的东莞厚街律师费8000元,依据双方协议,法院决定予以认可并支持。根据《民法典》的相应条款,成某、赵某甲、赵某乙作为赵某的首位法定继承人,理应在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所及的范围内,对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承担。

【案例注释】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父债子还”被视为理所当然。一旦债务人不幸去世,债权方通常会向债务人的子女索要全部债务。然而,现代法律立场是,父母与子女在民事上是独立的个体,子女是否需要继承父母的债务、继承债务的具体金额,以及继承的财产是否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为了帮助债权人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指导法官对类似案件进行公正裁决,本文将选取本案例作为研究起点,同时参考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东莞厚街律师,对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遗产债务清偿争议的常见情况和通常的处理措施进行概述。

一、继承人的确认及承担还款责任的范围

人的生命终结将同时触发继承权和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需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自愿承担,则不在此规定之列。在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继承人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通常来讲,只要债务人留有遗产,债权人之合法债权就能实现。

该法规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涵盖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优先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无论是否婚生,以及与继父母已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而次级继承顺序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若缺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继承权将转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接手;所谓遗嘱继承人,即指在逝者留下的合法遗嘱中,明确指明并有权继承特定遗产份额的个人,这类继承人并不局限于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若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相关税款和债务应由法定继承人负责偿还;对于超出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需按各自所得遗产的比例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属于限定继承范畴,继承人只需以其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支付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债权方无权迫使继承人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然而,若继承人选择自愿承担被继承人的其他债务,法律亦会尊重其个人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于逝世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统称为遗产。任何遗产,若依法不得继承或因其特性不宜继承,均不得被继承。原继承法已无法全面涵盖当前社会形态中多样化的可继承财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实施时,选择了以概括性语言来阐述遗产的性质与范畴,其显著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具有财产属性;二是属于私人范畴;三是具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四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五是具有排他性。不得继承的遗产范围涵盖以下几类:(一)国家、集体、社会组织以及他人的财产;(二)涉及人格和身份的各项权利;(三)知识产权中属于人身权的部分;(四)与自然人身体紧密相连的权利与义务;(五)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债权方要求继承人以抚恤金和丧葬费用来清偿债务的情况,然而,抚恤金以及丧葬费用等款项与个人的人身权利紧密相连,它们是专门发放给死者的亲属或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旨在为死者家属提供精神上的慰藉。因此,这些款项并不构成遗产,不得被用于债务的偿还。

三名被告均为已故债务人赵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对其还款的诉求正当且合乎法理,三人需在其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调查,赵某生前所拥有的房产和存款均为其合法所得,符合《民法典》关于继承财产的相关规定,这些财产可以用来继承并用于偿还债务。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并非当然免除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费及债务,其可以免除偿还义务。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在继承程序启动后、遗产分配处理之前明确表达出放弃意愿。若继承人未作出任何表示,则默认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得知受遗赠事宜后,需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若逾期未表态,将默认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是一项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通过书面或公证的方式完成,任何口头上的放弃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他们便可在相应的范围内免除偿还债务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出现继承人看似放弃了继承,但实际上却依然占有和使用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继续居住在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里,驾驶被继承人留下的车辆,甚至提取被继承人的存款等。此类做法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对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重大伤害,且与法律旨在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宗旨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若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法定责任,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将视为无效。因此,若继承人采取所谓的“假放弃”手段,导致无法履行债务清偿的责任,这种行为是不被认可的,继承人依然需要在继承所得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

在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任某与蔡某、杜某甲、杜某乙的案件中,尽管被告蔡某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杜某的遗产,然而他依旧居住在杜某共有的房产内,并实际控制、使用着杜某的遗产。鉴于该房产对蔡某母子维持基本生活至关重要,不宜进行分割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蔡某应以其管理(即实际占有、使用)杜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债务进行偿还。

(二)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上文提到的情形是部分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然而,若所有继承人皆决定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又当如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呢?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首次引入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事宜启动后,遗嘱执行人将担任遗产管理者的角色;若不存在遗嘱执行人,继承人需迅速推举出遗产管理者;若继承人未能推举,则由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者;若不存在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皆放弃继承权,则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来出任遗产管理者。当所有继承人皆决定放弃继承权时,应由该被继承人在世时居住地的民政机构或村委会来承担遗产管理者的职责。但需留意,若存在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推举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未行此举,则全体继承人需共同担任此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全体继承人实际上对遗产拥有了管理权限。即便全体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这也仅意味着其继承权被消除,但管理权并未随之消失。除非继承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相应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否则法院将认定实际占有、控制遗产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并要求其在所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偿还债务。此行为遵循法律精神与公正原则,不仅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继承人放弃行为的影响而丧失,还促使继承人认真负责地管理遗产,有效避免遗产遭受损毁或丢失。

在鲁法案例〔2024〕797号案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儿子均以书面方式向法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然而,他们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已推选遗产管理人,或已将遗产管理权转交给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因此,法院判定这三位仍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管理责任人,并要求他们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协助处理死者遗留下来的债务。

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在审判实践中,不时有债务累累的当事人于子女未成年之时不幸去世,这导致幼小的子女不仅要承受失去至亲的悲痛,还需肩负起父辈留下的债务负担。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属于需要社会给予必要生活保障和关爱的弱势群体,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看,应当对未成年人与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进行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指出,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必须先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及债务;同时,对于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确保其能够保留一定数额的遗产。国家领导人曾强调,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为了推动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塑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司法审判需特别关注并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的机会,同时在他们所处的和谐生活环境中得到良好的成长。

天津法院审理的某银行与张某等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争议,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案例。在该案中,张父留下的房产估值不高,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资金将寥寥无几。张子的继承权属于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母亲伏某的收入也十分有限。若法院直接对房屋进行拍卖,母子二人将面临生活难以维持的困境。因此,承办法官全面评估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母亲伏某的财务支付能力以及未成年人张子日常生活和教育的费用需求,裁定在遗产分配时优先保障张子在成年前的生活费用,共计元,其余遗产则用于偿还债务。此判决体现了法官的公正公平,巧妙地将法律原则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达到了法律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结语:本文对当前社会中所出现的继承债务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普遍处理方法进行了梳理与概括。裁判的核心宗旨是在维护债权人和继承人双方权益的基础上,亦需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力求在法律公正、理性与人文关怀之间达到和谐统一。未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演变,将使相关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这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法官的审慎判断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我们期待司法实践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积累智慧,以更加强大和全面的能力,成为守护无数家庭安宁的坚实盾牌,并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彰显公平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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