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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全文:修订历程、总则及登记机关规定

时间:2025-06-03 2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387号令,正式公布该法规。随后,依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法规进行了首次修订。再后来,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又发布了第804号令,对法规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使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确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男女平等原则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地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便民原则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海外华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由这些部门指定的其他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致力于提高婚姻登记服务的质量,同时,对婚姻登记场所进行规范化和便利化的改造,确保为婚姻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全面负责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的规划与优化,同时与外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构建信息共享体系,确保婚姻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及安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则承担起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规划、管理、维护及保障信息安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强化对婚姻家庭服务的综合指导,构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整治彩礼过高现象,推崇文明婚礼习俗,推动家庭和睦,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生育和家庭观念。

婚姻登记部门需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同时确保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等机构需协助并支持婚姻登记部门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机构需强化对婚姻家庭辅导专家团队的构建,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教师的专业培训活动,不断增进婚姻家庭辅导专家的职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婚姻登记工作时,必须参加婚姻登记业务的相关培训。培训结束后,他们需按照规定接受考核,只有通过考核,才能正式担任婚姻登记的职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如遇疑似被拐卖或绑架的妇女,应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若发现当事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潜在风险,应立即进行劝阻,并指导受害人寻求必要的救助途径。

婚姻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需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了解到的个人隐私和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露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七条,根据规定,内地居民若要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一同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在中国境内厚街律师,无论是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合,还是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双方当事人均需亲自前往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婚姻登记机构,共同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婚姻登记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即将登记的夫妇提供预约服务以及举办颁证仪式等便利。同时,我们倡导夫妇双方邀请各自的父母等亲属共同参与颁证仪式。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声明,自己目前未婚,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亦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以及台岛居民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书面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居住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声明,确认其未婚,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亦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关或相应权力部门所颁发、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的证明文件,该文件表明申请人未婚,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该证明文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出具,内容同上。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特殊规定,则应依照该条约所确立的证明程序进行操作。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其他具备国际旅行效力的证件,亦或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这些均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所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该证明由所在国的公证机构或有权限的机关出具,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亦或是直接由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的本人未婚证明。若我国与该国签订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有其他规定,则应依照该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证明程序进行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需对依据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提及的国际条约,由外国主管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核实责任,同时,他们还需亲自签署一份书面声明。

第九条规定,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会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婚姻登记部门需对申请结婚的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文件进行仔细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同时通过联网系统对申请者的身份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依法保障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者,应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书;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者,则需向其明确解释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一条规定,若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意结婚,则必须完成登记手续。对于已经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他们应当遵循本条例中关于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若婚姻成立系因胁迫,遭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若一方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应在婚姻登记前向对方当事人如实说明;若未如实说明,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若内地居民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需签署一份正式的离婚协议,并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一同提交离婚登记的申请。

中国公民若与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内地居民若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海外华人自愿在中国境内结束婚姻,双方必须签署一份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一同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需明确双方均出于自愿意愿提出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责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

第十四条规定,若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接受其申请: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澳门、台岛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除了需提供前述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证件,香港、澳门、台岛居民还需额外提供有效的通行证或居住证、身份证;而华侨和外国人则需出示有效的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亦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婚姻登记部门需在法定的时限内,依照申请人的要求东莞厚街律师,对离婚申请人提交的证件、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就相关事宜进行询问。若确认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已达成共识,且男女双方均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则婚姻登记机关应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现场颁发离婚证书。

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以获取离婚证书,其离婚登记的申请将被视为撤销,同时,离婚登记的流程也将随之终止。

第十七条规定,在处理离婚登记事宜时,婚姻登记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为离婚登记的双方提供心理辅导以及调解服务。

离婚之后,若男女双方均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则需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婚姻登记部门需设立婚姻登记档案。这些档案需妥善保存,并依据规定向当事人或有权限的机关提供查阅服务。至于具体的操作规程,则由国务院的民政部门联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之后,需立即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记载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情况,同时,将这一信息迅速上传至全国婚姻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若当事人需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婚姻登记机构需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一旦核实无误,便应予当事人重新发放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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