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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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法定程序解析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1、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行为涉及将一家公司依据其权力机构的决定,按照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合法操作。
2、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分设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是通过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实现的。此类分立不仅可能将一个公司拆分为两个或更多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公司,例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拆分为两个或更多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也可能将一个公司拆分为两个或更多具有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拆分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分立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分立通常是由企业自行发起的行为,然而,这种自主性需建立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而且某些企业的分立过程还需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决定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具体规定见《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亦需股东会决议,决议需获得与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支持,详尽内容请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则应由负责出资的机构作出决定,相关条文可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找到。
(3)公司分立前后的股东一般不发生变化
若一家企业分裂成两个或更多企业,原先企业的投资者在重组后通常仍持有股份。以A公司为例,其股东包括甲、乙、丙、丁四人。当A公司拆分为B公司和C公司时,甲与乙将变为B公司的股东,而丙与丁则成为C公司的股东;亦或是A公司仅分出B公司,此时甲与乙仍保留在A公司,丙与丁则成为B公司的新股东。自然,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存在这样的情况:部分股东由于对公司的分立持反对意见,便行使了他们作为异议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而决定主动离开公司。
(4)公司分立无须清算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公司解散的五个条件,包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或出现章程中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股东会或其决议决定解散公司;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需进行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解散进行裁决。关于清算事宜,《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若公司因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解散,即①、②、④、⑤,则必须进行清算程序。然而,若公司解散是由于③所述原因,即合并或分立,则无需进行清算。
(5)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司进行分立,概括来说,就是将原有的公司拆分成若干个新的公司。若原公司未经过分立流程,而是选择先进行解散清算,随后注销厚街律师,再另行注册成立多个新公司,虽然最终也能实现类似的效果,但这样的操作并不等同于公司分立。实际上,这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一是原公司的解散清算与注销,二是新公司的设立过程。公司分立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将上述两种动作合并为一个连贯的法律过程。它并非意味着原公司彻底解散东莞厚街律师,也无需经过清算流程,而是在原公司框架内直接“创建”出多个新的公司实体。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分立可以被视作公司法所设定的一种简化公司变更的程序,它允许公司在无需消亡的前提下,以较低的成本和简便的方式,将原公司拆分为多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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