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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法院践行法治思想意义重大?

时间:2025-07-03 19: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新中国首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是对国家领导人法治理念的深刻体现,同时也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纪元。国家领导人对此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并明确强调:“《民法典》的实施成效与质量,是评判各级党和国家机构是否切实履行服务人民宗旨的关键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各级法院将落实民法典的规定视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使命和法定义务。今年标志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已经走过五个春秋。我国民法典作为一部夯实基础、稳定预期、利于长远的根本性法律,其体系上的显著创新之一是未设立债法总则,而是通过合同编来承担债法总则的职责。这种理解和运用方式对于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至关重要。鉴于此,本栏目特别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先生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 能够有效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今年标志着民法典颁布以来的第五个年头。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之名为标志的法律,民法典承载着“夯实根基、稳定预期、惠及长远的根本性法律”的重要地位。它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生活的全面指南,更是一份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的庄严宣言。民法典的出台,是国家领导人法治理念的生动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的历史篇章。

法治体系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本国的法治实践,同时也要为这些实践提供支持。近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对过往的司法解释进行彻底的整理,并同步推进相关新司法解释的编制工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典型,该解释在全面总结国内经验、参考国外制度以及汇聚理论共识的过程中,对众多法律规则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凸显了其本土特色、实践导向和时代精神,从而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助力。

我国《民法典》虽未设立形式上的债法总则,却实际蕴含了实质性的债法总则内容,这些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同时在合同编的分则中也有所体现。合同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债法体系的核心。尽管债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但合同债务是债的一种典型形式,因此,《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体系中扮演着基础性和核心性的角色。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该法典合同编的条款普遍适用于非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形。其中,关于合同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仅限于合同债务;而关于合同履行、保全、变更、转移、终止等方面的规定,通常亦适用于侵权债务、无因管理债务以及不当得利债务等其他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承担了债法总则的职能,塑造了实质性的债法总则框架,并在法律体系中展现出其独特的风格和特点。一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差异,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与合同编中明确采纳了债权理念,而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形成严谨的债权概念及体系;另一方面,与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民法典在形式上并未设立债法总则,而是选择了实质债法路径,即通过合同编来履行债法总则的职能,并且合同编的规则基本上囊括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全部内容。这种模式源自我国本土的探索与尝试,充分展现了我国特色和实践特色,并且能够充分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

该模式有助于法官在寻找法律依据时更加便捷,同时也有利于合同编在发挥债法总则作用的过程中厚街律师,使法律适用的过程更加顺畅,从而为法官在运用法律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首先,这有助于精简规范竞合,从而提升条文检索的效率。在传统债法总则中,调整交易关系的普遍性规则与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体系、合同法通则部分内容存在规范上的交叉。若单独设立债法总则,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需跨越民法总则、债法总则、合同法通则三个规范层级,这种层层嵌套的规范结构会使法律查找过程面临多重检索的难题。在合同订立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若引入债法总则,法官在寻求法律支持时,不仅需参考合同法与民法总则,还可能需借助债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这无疑会增加法律适用的难度。

其次,借助准用条款,我们能够获得更为高效的法律规范供给。相较于传统债法总则可能导致的规则重复问题,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所确立的准用机制,不仅让合同编通则得以发挥债法共性规则的作用,而且还能有效简化法律规则。通过合同编规则对具有共性的债务规范进行统一,主要是借助准用条款来达成的,这样做既防止了法律规则的过度概括,又有利于确保法律规则表述的简洁性,有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债法体系,同时也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

第三点,强调规则实践的重要性。重视债法规则的实际执行性,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把握规则适用的边界。特定规范仅适用于特定债因,而普遍规范则通过适用条款跨越不同法典进行适用。针对非合同债务,只有在规则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法律创新的方法寻找合适的规范支持。这清晰界定了合同债务与合同外债务(如侵权行为所产生者)的两种主要类别,确保了债权法条款能够精确执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实用特性。德国学者赖纳·舒尔策指出,尽管德国的体系结构有其长处,但其最大的不足在于未能维护合同法律体系的整体统一性。在此类情形下,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分散于债法总则以及债法分则之中,而民法典整体并未明确定义合同法的相关概念,这或许会导致合同法规则在实际应用中遭遇障碍。这是因为,要想准确运用合同法律,必须对整个法典的体系结构有深入了解,单纯在总则或分则中寻找法律条文会显得尤为不易。因此,针对合同债务和侵权债务的特定规则,需分别纳入合同法编和侵权责任法编;而其他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则需在债法总则中进行规定。

这种模式有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在运用民法典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法定债务与约定债务之间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典在构建债法总则时,其目的是通过确立债的普遍性规则,达到规范集成的目的。然而,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定债务与约定债务之间的根本区别。这两者在特性上更突出个体差异,尽管它们产生的根源存在共性,但在具体债务规则上却存在显著的不同。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寻找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的难题,且未必能真正实现确保债务规则集成化、避免重复的理想效果。以《德国民法典》为参照,首先,债法总则的条款并不能全面涵盖所有债务类型。比如东莞厚街律师,《德国民法典》中债法部分的第三章,对意定债的关系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甚至包括合同签订、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然而,这些规则在处理侵权债务时,通常并不适用。在另一方面,债法分则必须设立众多不适用于总则的特定条款,这导致条文数量增多,同时也间接提升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我国《民法典》未设立债法总则部分,而是由合同编来承担债法总则的职责。这一做法主要展现了以下制度上的优势:首先,通过将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分立,实现了合同债务与侵权债务的规范区分;其次,这种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到意定债务和法定债务的各自特点;最后,从全局来看,这一安排显著减少了人们在寻找法律依据时的困难。在运用合同编来体现债法总则的作用的同时,民法典通过巧妙地运用“合同”、“债务”、“债权”和“债务”等概念,区分了立法技术,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合同债务所特有的规则,还便于区分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普遍性规则。

总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在构建体系时的一大突破是未设立债法总则,而是通过合同编来承担债法总则的职责。这种体系安排实际上实现了债法总则的作用,继承了我国立法的传统选择,同时也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

自然,民法典并未在形式上对债法总则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构建实质性的债法总则时,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法律解释的技巧,挖掘合同编条款与其他债项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提炼出它们共有的规则,进而确立起实质性的债法总则。然而,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主要涉及合同编的规则在哪些情形下适用于非合同债务,如何精确地运用这些规则,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同编债法总则的作用。为此,我们必须对债法总则的规则进行深入提炼和分析。这不仅有助于统一法律规范,还能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据规则,对类似案件进行相似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广泛采用文义阐释、目标阐释、体系阐释等法律阐释技巧,对民法典中的“规范储备功能”进行深入挖掘,并明确指出合同法部分哪些规定仅限于合同债务的适用,哪些规定则可适用于或类比适用于其他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已详尽阐述了众多债法总则规则,故不存在债法总则缺失的缺陷。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我们应以法律解释为核心,仅在必要时才考虑漏洞填补策略。此外,民法典的体系化也客观上要求,正如拉伦茨所言,在解释法条时,应尽可能在法条可能的文义和意义脉络内进行,避免产生评价上的矛盾。此外,必须全面吸纳现有司法解释的精髓,以提升债法总则体系的实际应用效能,并致力于挖掘和确立债法总则体系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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