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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借款后拒还,王某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十日内支付本息

时间:2025-07-03 19: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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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需求,数额为10万元,以备资金周转。为此东莞厚街律师,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王某遂将10万元现金借出。借款事宜发生后,王某多次催促张某归还该笔借款。张某对此欠款予以确认,然而,他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到了2024年12月,王某将张某告上了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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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在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掌握了借款情况,并尝试对案件进行调解。然而,由于张某拒绝进一步交流,法院最终决定开庭审理。到了2024年12月13日,王某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准时出庭,而张某虽然被传票传唤,却未提出合理理由,最终未出席诉讼。2024年12月16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张某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规定张某需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向王某支付10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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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没有合理原因缺席法庭审理不会影响诉讼的进展,反而会导致当事人丧失在法庭上陈述、质证和进行辩护的机会,从而损害其自身权益。因此厚街律师,当事人应当事先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和诉讼流程,主动出席法庭,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即便被告方觉得胜诉的希望渺茫,也应当积极应对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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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若被告被要求必须出庭,且经过两次传票的合法传唤,若被告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席,法院有权采取拘传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若原告在接到传票后,无合理理由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批准擅自离场,其案件可被视作自动撤诉;若被告提出反诉,则可进行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若被告在接到传票后,无合理理由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批准擅自离场,法庭可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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